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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法院析砍刀队菜刀队案定性为聚众斗殴原因--中国国情
2012-05-09

  中图网南京4月12日电(记者 朱晓颖) 12日,备受关注的江苏常熟“砍刀队案”、“菜刀队案”在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砍刀队”成员、主犯曾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菜刀队” 成员何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当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详释“砍刀队案”、“菜刀队案”为何定性为聚众斗殴,对涉案人员量刑亦作出说明。

  案情本身并不庞杂:为向徐建忠讨要一笔赌债,苏州本地人曾勇的手下与徐建忠手下湖南人何强等人进行会谈,未达成协定。后何强与曾勇本人及手下通话进程中相互寻衅、言语刺激后,何强即纠集多人,筹备刀具,后又再次自动打电话给曾勇,双方恶语相向,曾勇便纠集多人(“砍刀队”)赶至常熟忠发公司二楼办公室。以何强为首的6名青年通过监控看到此情况,持菜刀、水果刀等在办公室内等待,被网友们称为“菜刀队”。双方相互砍斗,致双方三人受轻微伤,忠发公司部分财物受损。

  常熟市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院长助理李根发表现,本案系赌债纠纷引发,双方为赌债偿还问题会谈不成,后在通话进程中双方相互言语刺激、发生冲突、互相寻衅,曾勇一方即纠集人员,携带刀具,上门斗殴,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何强一方为偿还非法赌债与曾勇一方人员会谈未果后,何强与曾勇等人在通话中发生言语冲突、互有寻衅,并纠集人员、筹备工具,期待对方上门。待对方进入办公室后,双方很快发生互殴,其行为亦构成聚众斗殴罪。

  何强一方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是本案焦点问题。何强一方被告人及其辩解人均以为,何强一方被告人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不构成聚众斗殴。李根发表现,公诉机关以为,何强一方试图用非法手腕迫使曾勇一方放弃部分非法债权,后在未筹备钱款的情形下,何强纠集人员,筹备刀具,并积极自动刺激对方,有显著的斗殴故意,随后双方持械互殴,何强一方的行为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

  李根发说:“我院经审理后以为,本案系因赌债纠纷引发,为非法利益之争,不受法律保护。在纷争处理进程中,何强积极参与其中,在案发当天上午为还债问题双方会谈未果的情形下,双方在午间通话进程中均有显著的言语寻衅行为,致矛盾激化升级。特殊是在何强第一次自动拨打曾勇电话后,即对对方可能上门发生打斗有明确断定并作了纠集人员、筹备工具的充足筹备,被告人张胜、陈强、张人礼、龙云中、李毅夫在斗殴发生之前并不在忠发公司,该五人被何强叫至公司的目标就是为了筹备斗殴,且在人员到位、工具齐备的情况下,何强再次自动拨打曾勇电话,充足反应出被告人何强一方在主观故意上并非基于防卫的目标,而是具有与他人互殴的故意。在何强等人筹备工具至对方上门约半小时内,期间并未采用相应措施以避免打斗,而当从监控视频中看到曾勇一方多人在忠发公司大门外下车持刀进入公司大楼时,何强等人敞门持刀以待,充足表明何强等人对斗殴发生持积极态度,遂致斗殴发生。”

  综合上述情形,法院以为,何强纠集被告人张胜、陈强、张人礼、龙云中、李毅夫等人,持械与他人斗殴,造成三人轻微伤,六名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斗殴的故意,客观上纠集人员、筹备工具、实行了相互斗殴的行为,完整符合聚众斗殴罪的犯法构成要件,其行为性质不符合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不是正当防卫。

  至于曾勇量刑为何比何强重之疑问,李根发表现,一方面,从案件起因、参加人数、是否自动上门等情形剖析,法院以为该起聚众斗殴犯法中何强一方被告人的罪恶较曾勇一方被告人的罪恶相对较小;另一方面,何强一方各被告人在共同犯法中的位置作用、犯法情节、罪恶大小也有显著差别,应该差别看待,同时鉴于本起聚众斗殴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何强一方被告人中何强构成自首、其他被告人均系从犯、龙云中未直接持械等情节,因此分离作出减轻处分、实用缓刑、免予刑事处分的判决。对曾勇一方被告人也依照各自被告人在共同犯法中位置作用的大小实施差别看待,分离量刑处分。这样的量刑结果,充足体现了罪恶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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