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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买单
2011-02-08

2005年4月4日甲某驾驶的A车与乙某驾驶的B车沿某高速公路由西向东同方向行驶,行驶历程 中突然创造前方有一橡胶外胎,车辆撞击外胎使车辆失控向右侧滑,与在行车道中正常行驶的乙某驾驶的B车左前侧产生 碰撞,丢失严重。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结论为:由于甲某、乙某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差错,本起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随后,保险公司觉得 高速公路实业公司未尽及时消除 高速公路上的轮胎的任务 ,导致事故的产生 ,应负赔偿责任 ,遂向某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最终认定,高速公路实业公司应在公路日常养护工作中定期清扫、及时消除 杂物,但“及时”不等于“随时”,因此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

■案件回放:

2004年9月2日,甲某为其所有的A车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车辆险、第三者责任 险等险种,保险期限自2004年9月3日零时起到2005年9月2日24时止。2005年4月4日23时45分,甲某驾驶的A车与乙某驾驶的B车沿某高速公路由西向东同方向行驶,途经该高速公路下行60.90公里处,甲某驾驶的车辆在超车道行驶历程 中突然创造前方有一橡胶外胎,甲某采纳措施 不及,车辆撞击到橡胶外胎,使车辆失控向右侧滑,在侧滑历程 中车辆右侧前车门与在行车道中正常行驶的乙某驾驶的B车的左前侧产生 碰撞,并持续 向右滑行。致使两车相撞之后,车辆方向失控,车辆驶前途 外,造成乙某驾驶的B车侧翻,该车的随车人员受伤,两车不同程度 受损。同年4月12日,交通警察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结论为:由于甲某、乙某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差错,根据 《交通事故处理 程序规定》第45条第三项之规定,本起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

事故产生 后,根据 丢失情况 ,甲某与乙某通过高速公路交警部门的调解 ,B车的丢失包孕车损及人员伤方的医药费整个 由A车车主甲某承担,随后甲某根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及调解 书等材料 向其承保的某财产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某财产保险公司虽心有不甘,但还是凭事故认定书及调解 书于2006年9月18日向甲某赔偿了本车的车辆丢失和第三者责任 保险赔款。即包孕B车的车辆丢失及其随车人员受伤后的医药费等。同日,甲某将向某高速公路实业公司追偿的权利 转让给某财产保险公司。某财产保险公司觉得 ,在本案中因某高速公路实业公司未尽及时消除 高速公路上的轮胎的任务 ,导致事故的产生 ,应负赔偿责任 ,遂向某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某法院经审理后觉得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因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侵害 而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领域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恳求 赔偿的权利 。故导致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前提必须 是第三人有差错。本案的争议焦点即被告某高速公路实业公司是否存在差错。原告主见高速公路的快车道置留轮胎,属被告养护不当,未尽及时巡视 之责所致。法院觉得 ,根据 交通部的交公便字(2001)66号文件的阐明 ,对于公路日常养护工作中的定期清扫、及时消除 杂物问题,“及时”不等于“随时”,只要公路养护单位遵守规定的频率或有关工作请求 做到定期清扫、即不能觉得 “疏于养护”。本案中,根据 被告某高速公路实业公司供给 的巡视 记载 表、收费清单、值班长日常工作流程、道路 电缆巡视 排班表等证据,均可以证明被告已及时清扫,已尽相应的养护任务 ,故原告觉得 ,被告对事故的产生 存在差错,短缺 事实和法律根据 ,原告的诉讼恳求 ,法院不予支撑 。

■专家视点:

对于本次交通意外事故产生 后的保险赔偿,以及法律诉讼历程 和效果 ,笔者觉得 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探讨:

首先,交警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该当没有问题,但是他们的调解 处理 是否合理?交警部门认定本起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也就认定甲某、乙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都没有责任 。那么乙方的丢失是否依法应由甲方负责?还是该当由甲某、乙某分辨 负责各自的丢失?笔者觉得 ,按后一种情况 似乎更为合理,否则对甲方来说有点不太公道 。

其次,承保甲某的某财产保险公司对甲某的第三者责任 保险的赔偿是否合理?无疑,甲某的车损险显然属于保险责任 的范畴,但对于甲某赔给乙某的丢失如前所述,B车的车辆丢失等本不应由甲某负责承担,因而根据 机动 车辆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某财产保险公司就不应负责甲某对B车的第三者责任 保险赔偿。B车的丢失应由其承保公司在车损险等险种项下赔付。

第三,本案在保险公司的追偿诉讼时,法院判决书中的“及时”不等于“随时”,那么少了“经常”是否等于“不间断”?《公路法》第35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该当 遵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巧 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巧 状态 ”。第68条规定:“收费公路的具体管理措施 ,由国务院遵循本法制定 ”。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该当 遵守国家 规定的标准 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反省 、掩护,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巧 状态 ,为通行车辆及人员供给 优质服务。收费公路的养护该当 严峻 遵守工期施工、竣工,不得拖延工期,不得影响车辆安全通行”。如果对于普通的非收费公路管理机构而言,公路日常养护工作中的定期清扫、及时消除 杂物问题,“及时”不等于“随时”,那么对于收费公路而言,由于《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少了“经常”二字,是否可以根据 如上的逻辑了解为“不间断”,请求 经营者保证收费公路“不间断”地处于良好的技巧 状态 ?

第四,本案的审理可否实用 公道 责任 原则?公道 责任 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差错,在侵害 事实已经产生 的情况 下,以公道 考虑 作为价值确定 标准 ,根据 实际情况 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道 地分担丢失的归责原则。本案中,交警部门认定本起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甲某、乙某都没有差错。法院也不支撑 某高速公路实业公司存在差错,符合各方当事人对于侵害 的产生 都不承担民事责任 的前提条件。因此,本案审判 人员是否可以根据 公道 的价值请求 ,在当事人间合理分配丢失的承担,根据 具体情况 公道 合理地断定 甲某、乙某和某高速公路实业公司的赔偿数额,而不是仅仅由甲某(最终是由A车的保险人)承担侵害 的赔偿责任 。因而笔者觉得 ,本案中如用公道 原则似乎更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