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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版国情
男子带公证员购买60瓶假茅台酒索赔引争议--中国国情
2012-05-04
中图网南京3月4日电(盛捷) 近期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消费纠纷案:一外地男子带着公证员购置60瓶茅台酒,直接封存送检,发现为假货后将烟酒公司告上法院,并要求“退一赔一”。据悉,由于对此类案件审判认识不一,所以经常会有相似案件不同判决结果。为此,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特组织研讨会,邀请专家、消费者代表和商家代表对此案“什么是消费者?”、“知假买假是否为消费者?”等焦点问题进行讨论。多数法学专家以为,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一词的界定是不明确的。
带公证员买“假茅台”案件回放
2011年9月9日,原告蔡某带着二位公证员在南京一家烟酒公司购置了60瓶茅台酒,单价为1400元,总价格为84000元。买后直接将酒运至南京市钟山公证处,证实蔡某所购的茅台酒系假酒。原告蔡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规定,要求判被告赔偿84000元。
但是某烟酒公司却以为本案件并不实用于《消法》,首先以为买家并非生活所需购置茅台,其次原告是“知假买假”,最后商家表现自己对买家无讹诈行为,自己的进货渠道正规。
群众:不管是真假消费者,只要买假,商家就要罚
群众的观点多倾向买家,市民欧阳女士说:“老百姓对假货深恶痛绝,愿望处分知假卖假的人,这样才干大有力的打击他们,所以无论消费者是不是“知假买假”,卖假货的人都要受到处分。”
经销商:消费者若为了个人私利购置的话不该赔
作为经销商的一家大型超市的负责人田女士以为,买酒前就找公证员公平的做法是知假买假,是不正当消费。对于消费者购置的目标如果是以规范市场秩序来买酒的话则应当支撑,但是如果是为了个人私利和获得赔偿的话不应当支撑。
法学专家观点各不雷同
《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供给商品或者服务有讹诈行为的,应该依照消费者的要求增长赔偿受到的损失,增长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置商品的价款或者接收服务的费用的一倍“,那么蔡某是否应当获得“退一赔一”的赔偿呢?
南京大学副教授解亘以为法官的使命应当是依法裁判,而不是因舆论裁判,也不是因道德裁判,因此法官不能突破依法的边界,如果突破就违反了法官的职责,应当在现行法制下去紧扣条文去解释。并且他以为,该消费者不实用《消法》第四十九条,因为该条要求经营者有讹诈行为,而学理上对“讹诈”一词的定义是要有双重含义的即我做出的事情使你陷入错误的,而蔡某还未开启酒即送检,因此没有陷入错误的地步。
但是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赵莉则以为,现在消费维权很难,消费维权的成本也高,尤其是没有专业知识的消费者维权更难。而公权力是不可能将边角的事情全体消灭掉,所以就须要消费者去自我维权。对于讹诈的定义,赵莉表现要看结果,作为一个商家也应当有辨认真货的专业知识,如果商家自己被骗了也有维护自己权益的权利。死扣法理会引出很多问题的,而是凡是支撑的人更多是站在社会的价值观的角度。同时她也提及现在有些法院是采取了调和的做法。
法学专家:争议之因在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一词的界定不明确
在《消法》第二条中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须要购置、使用商品或者接收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既然有规定为何还会产生对“消费者“一说的争辩呢?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邱鹭凤指出,之所以发生争议的原因在于中国《消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消费者概念,《消法》第二条并不是对“消费者”一词的定义。她指出,现在在中国对“消费者”的概念仅在部分的地方立法中有规定,且是狭隘的规定消费者的目标是为生活须要购置。
国外对“消费者“一词的界定并勉励用利己的贪欲去净化社会
邱鹭凤介绍,如今国外对消费者的界定中是有两个重要的参考依据:一个是国际尺度化组织消费者政策委员会的尺度即为个人目标使用商业和服务的个体成员;另一个是欧盟,即基于非行业或者职业目标而购置商品或服务的人。
而对于“打假者“的涌现是否值得勉励,邱鹭凤表现,现在美国和德国树立了一种鼓励制度,即用积极式索赔来净化社会“索赔难”,因为鼓励索赔者的贪欲,这种鼓励贪欲的最终结果是禁止了商业性讹诈行为,禁止了假冒产品产生的行为,净化了社会环境,即利己的贪欲行为产生了客观利他的效果,这是利于社会的,是利大于弊的,这是也是法律发展的方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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