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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存款遭复制卡冒领 银行被判赔4万余元--中国国情手册
2011-05-02

  新华网南京5月2日电(记者王骏勇)江苏省无锡市中级法院日前判决一起因存款被“克隆”银行卡冒领引发的纠纷,某银行因计算机系统存在缺点被判赔偿储户4万余元。

  2009年4月,无锡某布店老板邵某遭受了一场圈套。冒充医院工作人员的肖某,向邵某谎称医院需订购大批床单被套,要带其到医院签署合作合同,并要求邵某到银行办理一张银行卡。办卡进程中肖某同伙乘机偷窥到邵某设置的密码。随后,肖某同伙刘某又冒充医院财务科科长,伪装查看邵某的身份证和银行卡时,使用刷卡器复制了卡内的相干信息。

  后刘某提出让邵某在银行卡上存入10万元再签署合同。邵某当天便依照要求往卡上存入10万元,并电话通知了肖某。肖某、刘某等人随即利用复制的信息克隆了一张银行卡,在ATM机上将邵某卡内存款全体取走。案发后,刘某等人被判刑,但10万元赃款未能追缴。一气之下,邵某将该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损失。

  无锡中院经审理后以为,邵某在办卡时明知周围有人,但在设置密码时未尽到应有的谨严责任,忽视大意是导致其密码被泄的主要原因。而犯法分子能在邵某办卡时偷窥到密码,也说明银行的安全服务保障存在隐患。邵某对犯法分子显著存在破绽的说辞未加鉴别,被乘机复制银行卡信息,应负全体义务。而复制的银行卡,不是真实的权利凭证,却通过了银行计算机系统的认证,说明银行计算机系统存在重大缺点,不能担当起辨别银行卡真伪的责任。据此,法院酌情判定银行向邵某赔偿存款损失4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官提示,保护存款安全是储户与银行双方共同的责任。作为储户,应该严厉保管好自己的存折、银行卡、账户信息及密码。而作为储蓄机构,应严厉依照法定或商定的方法向取款人付款,如果克隆卡能够通过银行交易系统进行交易,说明银行卡技术含量太低或计算机系统存在重大缺点,应承担必定义务。

(编辑:SN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