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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教师流动将不再设具体年限--中国国情手册
2011-04-02

  省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一批法规和人事任免事项

  本报讯 昨天下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完成各项议程后闭幕。会议通过了《江苏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责任教育法>方法》、《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通过了关于修改《江苏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方法》等24件法规和废除《江苏省海岸带管理条例》等6件法规的决定,批准了《南京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无锡市流动听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徐州市城市重点绿地保护条例》、《徐州市农村公路保护条例》、《苏州市道路运输条例》,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事项。

  本次会议对《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江苏省审计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有关工作机构将根据审议看法作进一步修改,再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会议还对省政府关于加快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推进新兴产业发展情形的报告、关于全省旅游业发展情形的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情形的报告和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全省检察机关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情形的报告进行了审议。

  “江苏教师将定期流动”的话题,近年来一直备受关注。起初大家的讨论焦点在于“要不要流动”,后来相干立法听证稿规定“教师满六年一流动”,经过一番争议,提交5月份的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江苏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责任教育法>方法》草案中,该规定改成了“满必定年限”应该流动。然而在提交二审的草案修改稿中,“教师在同一所学校持续任教满必定年限的,应该流动”,以及“校长任期三年,在同一所学校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均被删除,只规定要树立教师、校长合理流动制度,但不再对具体年限作规定,理由是“现实情形比较庞杂,规定过于明确和具体反而不利于学校的稳固发展和教育教学水平的进步,法规仅做原则性规定比较适合”。

  “不规定教师、校长流动的具体年限,法规就不好实行,容易导致好看不中用。”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克希以为,作为省级法规,就应该规定明确、可操作,不要一遇到不同意见,就将条款的规定原则化、笼统化。如果不在法规中明确流动的具体年限,那就应当授权省教育行政部门,让他们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制订具体的实行方法。

  (戚庆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