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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贩因用假名服刑被再判死缓 刑期重新计算--中国国情手册
2011-04-20

  浙江高院再审一起“冒名”死缓案件 用假名服刑毒贩被再次判处死缓刑期重新计算

  新华网杭州4月14日电(周志卓)已在浙江省第四监狱服刑5年的死缓毒贩周长仁,不久前又一次接到了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毕生,并处没收个人全体财产的判决书。

  为什么同一罪犯会先后两次被判处死缓呢?原来,周长仁在第一次被判决时冒用的是“周长勇”名字,而被真正的周长勇发现并向司法部门举报后,浙江省高院依法做出再审决定,以原罪重新判处周长仁且其刑期从零开端重新计算,被冒名的周长勇也要回了清白。

  周长仁原是四川渠县屏西乡的一名农民,在曾受过一次司法处分后就一直冒用同村自己的堂弟周长勇的名字并捏造了身份证。由于假“周长勇”在杭州等地贩卖毒品被抓获,2006年1月24日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毕生,并处没收个人全体财产。不久浙江省高院核准了上述裁定。至此,周长仁冒用着“周长勇”的身份开端了服刑。

  “纸包不住火”。2009年5月,真正的周长勇忽然收到了一个从浙江省第四监狱退回的包裹,这才让他发现了周长仁冒用自己的名字犯法、被判刑的情形。于是他立即向浙江省第四监狱说明了情形。浙江省第四监狱狱侦支队在当地公安机关和当事人的大力配合下,经过10个月的侦察,终于查清了事情的原委以及周长仁的真实身份、犯法前科。

  浙江省高院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很快启动了内部监督程序,于2010年11月17日作出“(2010)浙刑监字第104号”再审决定,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书面审理。经审理查明,周长仁冒用他人身份的事实清晰、确实,认定罪犯“周长勇”实为“周长仁”。2011年1月,浙江省高院作出再审判决,决定撤销以“被告人周长勇”为犯法主体的定罪和量刑以及后来的相干减刑裁定,判决被告人周长仁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毕生,并处没收个人全体财产。

  审判停止了,被冒名的周长勇获得了清白,而周长仁却“聪慧反被聪慧误”,不仅几年的监狱“白蹲了”,而且要从零开端重新计算其服刑期,真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编辑:SN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