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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连捅13刀致人死亡 是否故意杀人引激辩--中国国情手册
2012-05-11

  2011年8月3日晚8时许,扬州市江都区邵伯镇发生一起凶杀案,犯法嫌疑人陈志在邵伯镇一家名为“飞毛腿食坊”的饭店内持刀捅向和他一起吃饭的王某某,致王某某左心室决裂死亡。昨天上午10点,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就此案的定罪及量刑,争议双方进行了一系列争辩。

  □快报记者 丁宇

  案件回放

  捅人13刀后冲上汽车逃走

  2011年8月3日晚,扬州市江都区邵伯镇一家名为“飞毛腿食坊”的饭店内发生一起血案,中年男子陈志在持刀伤人后冲上一辆黑色汽车逃逸。最终犯法嫌疑人陈志在镇江被警方抓获,并于2011年8月5日被扬州市公安分局江苏油田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而被陈志砍伤的王某某在2011年8月3日当晚就因急性心包填塞合并大出血,挽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者被连捅13刀,其中8刀是以王某某心脏为中心。据了解,王某某生前与陈志认识,案发当晚陈志与王某某相约到邵伯镇吃饭。王某某于2011年8月3日下午5点左右将两瓶酒送到邵伯“飞毛腿食坊”,后陈志与另外一人达到饭店,与陈志同行的另外一人因为有事先分开饭店,陈志与王某某留下继续吃饭喝酒,随后不久便发生血案。

  争议焦点

  是有预谋杀人还是酒后失控?

  争辩焦点之一是:陈志当时的行为到底属于有预谋的直接故意杀人还是酒后失控?

  受害者的诉讼代理人提出,陈志的行为是有预谋的直接故意杀人。他以为,陈志逃逸时挟持车辆车主王某的证词中有一句话:“他在一年之前把我打得半死,我等了一年才把仇报了。”这句话是陈志在劫持车辆后对王某所说,可以证实陈志的行为属于有预谋的故意杀人。

  而辩方律师则表现,根据相干人员的证词,当时陈志是与死者王某某一起喝酒,喝了有一瓶多,应当是两个人对半分,因此可以以为,当时陈志损害王某某的行为并非故意,应当是在醉酒情形下进行,他以为陈志的行为属于酒后失控激愤杀人。

  公诉人提出,喝了酒并不能作为为犯法嫌疑人减刑的借口,反而应当作为加重处分的理由,他表现:“如果每个喝醉的人都可以以醉酒为借口胡作非为,那就会涌现问题。”

  是想置人于死地还是无所谓?

  双方还有的争议便是,陈志在伤人进程中到底是想置人于死地还是持无所谓态度?

  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以为,陈志在伤人时所砍的13刀有8刀正对心脏,可以说是想置人于死地。在服务员看到陈志伤人并大声呼喊的进程中,陈志曾追打服务员并威逼其不许报警,随后又返回包厢继续刺杀被害人,并且曾用脚踢过被害人,手腕凶残。

  辩方律师则表现,在陈志伤人后,曾经走到隔壁包厢,要求隔壁包厢的一个顾客拨打120急救电话,这个细节隔壁包厢内的顾客可以证实。他以为,这个细节可以证明陈志并不是有预谋地想直接置王某某于死地。

  归案后有没有如实供述罪恶?

  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以为,陈志在归案后并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恶。他表现,陈志对很多重要细节都是避重就轻,很多事情都以自己记不清了作为借口,明明砍了王某某13刀,他却表现只砍了2刀。

  辩方律师则以为,陈志当时系醉酒,有些记忆隐约,而归案后供认的事实,是如实供述的。

  被害人家眷

  将放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对此案,死者家眷表现经过被害人70多岁母亲立下的字据,将放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判处犯法嫌疑人死刑立即执行。

  在一份名为《强烈要求严惩杀戮王某某的凶手的群众呼吁书》上共有536人的签名,他们以为:“药家鑫案的犯法性质没有陈志恶劣。犯法后自动投案自首,其父母自动向被害人家眷赔礼抱歉并自动赔偿,而且药家鑫犯法动机不同,没有前科,有若干从轻情节,仍被判处死刑。”此次庭审停止,法院宣布案件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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