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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上班时间玩手机遭辞退 与东家打官司败诉--中国国情
2011-06-14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案件

  庭审目击

  时 间:2011年6月13日

  地 点: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目击 者:本报记者丁国锋本报通信员于沛云庭

  庭审焦点:上班玩手机是消极怠工还是“寻找灵感”

  上班时间多次玩手机消极怠工,在被两次处罚后仍我行我素,单位在遭遇损失后解除了劳动合同,这位员工辩称玩手机纯属“找灵感”,以企业应支付工作7年间的加班费为由将企业告上法庭。6月13日,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后当天作出了判决,驳回了原告王华的诉讼恳求。

  作为该起劳动争议的原告王华,此前是无锡一家电子配件公司从事模具设计的员工。据公司称,2010年以来不知什么原因王华涌现了工作状况显著下滑,消极怠工,多次违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公司的出勤记载、监控视频和相干文件显示:3月9日,王华在设计松原改造模具09-WTM-003时,将模具设计错误,造成了现场加工、试作、送样等损失约4000元,公司对其记过处罚;10月18日,王华上班迟到,且未按规定做出书面说明,公司对其记警告处罚;10月28日,针对这些问题,工会与他进行了谈话,记载显示他对现在的工作表现比较满意,并曾恳求撤销先前的两次处罚。但11月25日,王华再次因为上班时间玩手机被公司记警告处罚。11月29日,公司决定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王华则以为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要求公司支付7年间的加班工资和经济赔偿金。

  庭审中,原被告就加班工资的基数应如何肯定、原告是否存在违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是否存在消极怠工行为展开了剧烈的争辩。王华辩护称:从事设计工作的,设计图纸时须要灵感,自己使用手机或者分开岗位出去是在寻找“设计灵感”。被告公司则辩称,已按商定的加班工资基数计算并支付了加班工资。奖罚制度系经过工会赞成,予以了公示,还对员工进行了培训。其中规定了一年内有警告、罚款、记过3次以上者,可以提前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而2010年4月起,王华共受到3次惩戒且都予以公告,并有相干记载、证人证言予以佐证,为此公司坚持以为辞退王华的行为合法有效。

  法院在判决中以为,经民主程序制定的奖罚制度,只要内容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且已经公示告诉劳动者,可以作为处置双方劳动争议的依据,判决驳回了原告知讼恳求。但对于双方争议最大的“消极怠工还是寻找灵感”一节,因原告从事的是脑力劳动,仅从行为上难以断定存在消极怠工的主观故意,故法院未认定属于“消极怠工”。

  该院劳动争议审判庭副庭长王玄在庭后向记者解释说,本案用人单位系一日资企业,虽然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了对消极怠工行为的处分,但由于王华是脑力劳动者,即使上班时间有离岗、玩电话等行为,但是否存在消极怠工的故意还很难判定。工会及相干劳动管理部门也应施展作用,在处分以外,更应积极地引导和规范,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利益达到衡平,双方权益均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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