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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246万获刑11年--中国国情
2011-04-14

 周弼正在法庭受审 通信员 李自庆 摄

  昨天,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上海海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海基物业)原董事长周弼正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以上述罪名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其受贿所得人民币24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据悉,周弼正此前曾经担任过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南京云海金属(上市公司)监事。

  □快报记者 田雪亭 通信员 李自庆 缪海燕

  最高院指定

  周弼正南京受审

  1969年出身的周弼正,在2009年6月案发前任上海“海基物业”董事长,后因涉嫌职务犯法被采用强迫措施。据检察机关指控,周弼正利用其职务之便,于2005至2007年间,在与重庆际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际龙公司)共同出资购置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下称重庆办事处)出售的债权业务进程中,多次收受该公司负责人刘某、冯某给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46万元。据此,检察机关认定周弼正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要求对其依法惩处。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受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于2010年5月受理了周弼正案。

  案件审理中,为核查清晰周弼正的犯法事实,公诉机关及被告人周弼正的代理人曾几次提请法院延期审理。案件恢复审理后,鼓楼区法院先后多次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争议焦点

  是好处费还是报酬

  针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周弼正一直辩称,其对收受刘某、冯某给予的246万元不持异议,但以为该钱款不是好处费,而是自己参与“际龙公司”处理资产包获得的劳动报酬。

  法院审理以为,虽然被告人周弼正承认拿钱的同时辩护是对方给自己的嘉奖,或是后期处理工作的效益提成,但是其作为“海基物业”的董事长,在“际龙公司”筹备购置资产包的进程中,以单位名义将“海基物业”的资金提供应“际龙公司”,辅助该公司谋取利益,并在该资产包的处理进程中收受该公司人员给付的钱款,其行为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即使被告人周弼正在处理进程中付出过劳动,但“重庆办事处”出售的债权是以“海基物业”名义购置,周弼正也是利用“海基物业”负责人的身份参与对资产包的处理,为“际龙公司”谋取利益,其收取“际龙公司”的钱款应该认定为受贿而非劳动报酬。

  证言稳固

  认定不存在刑讯逼供

  法院在调查中发现,相干证人对给付周弼正人民币246万元的事实所作证言一直稳固,且与周弼正收取246万元的多次供述相一致。因此,对辩解人提出的“虚伪证言”的看法不予采用。

  此外,针对周弼正及其辩解人提出侦察人员有刑讯逼供、诱供的行为,法院专门展开调查,但并未发现侦察人员有上述情况,被告人及其辩解人也未能供给证据证实,且被告人周弼正在多次供述中对收取人民币246万元的事实一直予以承认。故对周弼正及其辩解人提出的上述看法不予采用。

  法院斟酌到周弼正系初次犯法,可酌情从轻处分。但是,因为其并未退赔赃款,可酌情从重处分。

  据此,昨天法院以周弼正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周弼正受贿所得人民币24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编辑:SN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