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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障人办信用卡透支被判担责--中国国情
2012-05-14

  本网讯 (记者张媛)月收入几百元的干净工办了北京银行信用卡,拖欠本金等各项费用合计近3万元后被告上法庭。虽然该干净工被鉴定为是智力残疾人,但一中院近日终审判决其所办理的信用卡有效,应该予以偿还。

  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才能人

  1978年出身的小榕(化名)是西城区一家社区服务中心的干净工,2011年12月被北京银行诉至西城法院。银行称,2008年9月小榕申请办理信用卡,发卡后发生欠款,多次催促无效,故恳求判令其偿还截至2011年6月28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4303.28元、利息3119.03元、滞纳金10996.57元等。

  对此,小榕自称是智力残疾人,他的舅舅在案件审理期间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布小榕为限制行为才能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宁医院专门对小榕的民事行为才能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小榕患有中度精力发育迟滞,应该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才能人。2010年11月25日,经西城法院判决宣告小榕为限制民事行为才能人。

  母亲知晓儿子持有信用卡消费

  法院审理发现,小榕的母亲知晓小榕持有信用卡并进行消费的事实,并每月代小榕偿还信用卡欠款。为此,法院以为有理由信任小榕的法定代理人(即其母亲)以行动对小榕办卡及用卡的行为已予以事后认可,该合同生效。

  一审法院认可了北京银行的诉讼恳求,判决小榕偿还上述近3万余的费用,及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等费用。

  一审宣判后,小榕提出了上诉,称“工资账户开立在北京银行,每月工资只有几百元,北京银行对此知情,银行明知收入不足以偿还、不符合办卡条件仍为其办卡”。

  对此,银行方面提出小榕有稳固的收入来源,符合办卡条件,“收入高低不影响办卡”,且在办卡审核进程中也不知道小榕为限制民事行为才能人,已尽到必要的审查责任。

  法院最终认可双方合同有效,终审保持原判,同时指出小榕事实上已享受到北京银行为其供给的相干金融服务,其在客观上已实际受益,理应向北京银行归还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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