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中国国情 > 今日国情 > 今日省情 > 北京 >

往届回顾

2008版中国年鉴

入编邀请更多>>

2010版国情

新中国六十年来的伟大历史实践证明,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基本道路,是唯一正确的科学发展之路,是中华民族走向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为贯彻落

北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转到外地--中国国情网
2012-05-11

  本网讯 (记者韩宇明)近日,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明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以在市内转移接续,并可转到外地。该规程将从4月1日起正式实行。

  缴费期间死亡可清理保险

  《规程》规定,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或2008年12月31日前没有领取养老待遇,但已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退职费的,可以清理养老保险。此外,参保人员属于建设征地(整建制转居)本人要求清理个人账户的;领取最低养老金的人员;迁入地未开展新农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等也可清理养老保险。

  《规程》强调,未在集中认证期限进行养老待遇领取资历认证的,经办机构将暂停支付其养老保险待遇;相干人员或其亲属补办资历认证手续后,符合领取资历的,将按规定恢复相干待遇并补发暂停期间的待遇。

  《规程》还特殊明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转到外地。

  权益记载单列明缴费明细

  《规程》明确要求,今后每年3月底前,社保经办机构将为本区县参保人员,打印上一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载单,包含年底累计缴费情形、年度缴费情形等,并通过社保所免费发至参保人。

  参保人对个人账户缴费信息有异议的,可向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反应,经核实确需更改的,应及时更改并将更改的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信息系统保存更改前的记载,经办机构应通过社保所及时将更改结果告诉参保人员。

  另外,《规程》明确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开户银行。参保人户口所在地为东城区、西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在北京银行开立专用存折;户口所在地为其他区县的,在北京农商银行开立专用存折。

  ■ 相干新闻

  领取人判刑将中止支付

  本网讯 (记者韩宇明)近日发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规定,领取养老待遇人员被判刑或劳教,经办机构核实后,将可中止给付。服刑期满或解除劳教后,可凭借相干证明恢复待遇申领。在服刑或劳教期间死亡的,个人缴费未领取本息部分可以继承。领取待遇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养老金,但不参与养老金调整。

分享到: 欢迎发表评论我要评论 微博推举 | 今日微博热门(编辑:SN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