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中国国情 > 今日国情 > 今日省情 > 北京 >

往届回顾

2008版中国年鉴

入编邀请更多>>

2010版国情

新中国六十年来的伟大历史实践证明,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基本道路,是唯一正确的科学发展之路,是中华民族走向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为贯彻落

北京工商:超市应明示临近保质期限食品销售专区--中国国情
2012-04-12

  中图网北京2月2日电 (记者 杜燕)北京市工商局今天表现,从去年开端实行的《邻近保质期限食品销售专区制度》中明确规定了邻近保质期限食品进入邻近保质期限食品销售专区集中摆设和销售,强调商场、超市等经营主体应结合自身情形,自动向消费者明示邻近保质期限食品销售专区制度内容或措施。

  2011年,北京市开端实行《邻近保质期限食品销售专区制度》、《不合格食品停滞销售制度》和《流通范畴食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等几项制度规范,以进一步规范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对邻近保质期限食品的集中摆设和销售、不合格食品退市后的处置以及食品批发经营的安全掌握做出规定与建议,保证宽大消费者知情权。

  根据《邻近保质期限食品销售专区制度》,“商场超市应该在下列规定的期限前,将邻近保质期限食品进入邻近保质期限食品销售专区集中摆设和销售:(一)食品保质期为1年以上的,期满之日前45天;(二)保质期为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期满之日前20天;(三)保质期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期满之日前15天;(四)保质期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期满之日前10天;(五)保质期16天以上不足30天的,期满之日前5天;(六)保质期少于15天的,期满之日前1至4天。”

  北京市工商局强调,经营主体在落实邻近保质期限食品销售专区制渡过程中,应结合自身情形,自动向消费者明示邻近保质期限食品销售专区制度内容或措施。

  同时,商场、超市等经营主体应根据实际情形自行制订相干制度,依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现场制售食品的原料、成品以及散装食品应该每批次标明入库日期和保质期限,出库销售应尽量做到先进先出;每天闭市前应对邻近保质期限食品进行检查,对未售出的到期食品,应该及时盘点、停滞销售、退货或烧毁,并做好记载。完

分享到: 欢迎发表评论我要评论

微博推举 | 今日微博热门(编辑:SN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