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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护工喂饭疏忽呛死老人--中国国情网
2011-06-19

  本网讯 (记者张媛)老人因烫伤住院,吃饭时因护工忽视大意被呛食死亡。昨日,一中院认定护工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判决委派护工的积水潭新兴劳务服务中心赔偿38万余元。

  2010年3月2日,勾某因烫伤后轻度沾染住进积水潭医院烧伤科,家眷通过病房护士站,在积水潭新兴劳务服务中心聘任陪护员鱼某,每天陪护费为90元。

  据家眷诉称,入院两天,护工鱼某在给老人喂早餐时,不慎呛着老人致使窒息,虽然经过挽救暂时保住了生命,但却处于昏迷状况,转入ICU病房视察,且须要依靠呼吸机保持性命。3月9日,老人病逝,随后家眷将护工所在的劳务中心与医院一并诉至法院。

  法院以为,既然病人已经聘任了护工并交纳相干的护理费用,即意味着死者已经与劳务服务中心订立了有偿护理合同。

  法院以为,尽管事发前勾某因为多年前就患有后脑损伤,导致他涌现过吞咽艰苦的情形,但其自身的这一病情只对伤害后果承担次要义务,护工鱼某在喂餐进程中未尽到必要的注意责任,因忽视大意导致勾先生呛食死亡,劳服中心对此应承担主要的赔偿义务,积水潭医院无过失,不应承担义务,最终终审判决劳服中心赔偿死者家眷3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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