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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修改安全生产条例 从业人员可拒绝冒险作业--中国国情手册
2011-06-16

  本网讯 记者王斌 实习生李艳妮 修改后的《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近日在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条例进一步突出“以人为本”的理念,并增长指导、规范安全生产社会服务机构开展活动等内容。

  修改后的条例明确提出,安全生产管理应该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修改后的条例吸收了世界上其他国际化大都市的安全管理经验,进一步强化了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义务。其中更明确提出,“树立健全以性命安全为核心的安全生产义务体系和物质技术保障体系”。

  为使劳动者的安全权利得到充足的尊敬和保障,修改后的条例增长了“从业人员的权利和责任”专章,从劳动者知情权、紧迫避险权、救援保障权、提出看法权等方面对从业人员的权利和责任作出规定。

  由于目前从人员相对于企业仍处于弱势位置,修改后的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该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形,应自动向从业人员告诉作业中存在的危险因素、防备措施和应急措施。同时,员工可以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提出批驳,也可以举报、控诉,对企业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可以谢绝;要遵守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接收安全教育和培训,报告安全隐患,服从现场的指挥。

  修改后的条例还明确规定,推动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撑、指导、规范有关社会服务机构依法开展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咨询、宣传和技术培训等安全生产服务活动。

  修改后的条例还增长了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历证书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行为的处分。特种作业人员未依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历证书上岗作业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矫正。逾期未矫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理,可以并处两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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