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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中国国情手册
2011-06-14

  新华网北京6月13日电(记者徐博)中国政府网13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看法,2011年7月1日启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指导看法指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实行范围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笼罩。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指导看法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构成。缴费尺度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形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加等情形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肯定的基础养老金尺度给予全额补贴,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贴。

  地方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尺度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尺度缴费的,可给予恰当勉励,具体尺度和方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肯定。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艰苦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体最低尺度的养老保险费。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树立毕生记载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毕生。中央肯定的基础养老金尺度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形进步基础养老金尺度,对于长期缴费的城镇居民,可恰当加发基础养老金,进步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纪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许可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纪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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