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中国国情 > 卫生2010 >

往届回顾

2008版中国年鉴

入编邀请更多>>

2010版国情

新中国六十年来的伟大历史实践证明,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基本道路,是唯一正确的科学发展之路,是中华民族走向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为贯彻落

质检总局对食品召回后的处理、销毁提出具体要求--中国国情
2011-05-23

  中新网5月23日电  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公布修订后的《食品[ShiPin]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食品[ShiPin]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程序,对不安全食品[ShiPin]进行召回,并及时对被召回的不安全食品[ShiPin]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

  征求意见稿对召回食品[ShiPin]的处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对被召回的食品[ShiPin],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的,不得将无害化处理后的产品重新用于食品[ShiPin]生产和销售。

  对被召回的食品[ShiPin],采取销毁措施的,销毁过程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ShiPin]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ShiPin],食品[ShiPin]生产企业在采取通过加贴标签、另附补充说明等形式完善原有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等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ShiPin]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