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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食品被召回应记入经营者信用档案--中国国情
2011-05-23

  中新网5月23日电 为加强食品[ShiPin]生产企业生产食品[ShiPin]的安全监督,消除和减少不安全食品[ShiPin]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ShiPin]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质检总局修订了《食品[ShiPin]召回管理规定》,日前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将食品[ShiPin]生产企业召回食品[ShiPin]的情况,记入食品[ShiPin]生产经营者食品[ShiPin]安全信用档案。

  征求意见稿指出,食品[ShiPin]生产企业在食品[ShiPin]召回中需要变更食品[ShiPin]召回计划的,应当在变更后的3日内报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并提交新的食品[ShiPin]召回计划。食品[ShiPin]生产企业在实施召回过程中,应当记录通知有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情况,以及已召回食品[ShiPin]的数量和处理情况,并及时向地方质量监督部门报告。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征求意见稿称,食品[ShiPin]生产企业应当在召回期限届满7日内,向地方质量监督部门提交召回总结。食品[ShiPin]召回期限界满但未完成召回的,食品[ShiPin]生产企业应当继续或者再次进行食品[ShiPin]召回,每隔2日向地方质量监督部门提交召回阶段性报告,并在完成食品[ShiPin]召回后7日内向地方质量监督部门提交召回总结。

  征求意见稿强调,食品[ShiPin]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准确记录并保存生产环节中的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及产品标识等信息,保存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ShiPin]污染事故记录,以及食品[ShiPin]危害纠纷信息等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