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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全险不等于全部险种 法律无“全险”概念--中国国情手册
2011-04-08

  去年4月,浙江宁波一陈姓消费者购置了一款20余万元的汽车,半年后被盗,经过3个月的公安侦察期仍未破案。因该车投有盗抢险,赔付程序随即启动。可是让这位消费意猜想不到的是,按照保险合同商定,仅可获车价80%的赔付,因为没有投盗抢险不计免赔,需自行承担20%约5万元。

  至此,消费者才清楚自己投保的那个“全险”未投盗抢险不计免赔这个险,也第一次发现保单上的费用比当时交付的少了近150元,而汽车销售商并未告诉亦未退还。

  委托内容要确实商定

  消费者以为购车时,明确告诉店方办理“全保”,店方应当为其办理全体车险,消费者5万元的损失应由店方承担。

  而店方表现,车险种类繁多,汽车全险并无统一的规定。只要加上玻璃险、划痕险就是一般所说的“全保”,并非必有盗抢险不计免赔,工作人员只是按常规办理车险,汽车被盗造成的损失不该由店方承担。

  2011年2月底,宁海县消保委跃龙分会受理此起投诉。经了解,消费者所购汽车盗抢险不计免赔应为200余元,而多收150元保费店方作为车价入账。

  办理车险时,双方没有能够就委托内容作出确实的商定。发生纠纷时,消费者手中的收据、保单很难证明消费者曾委托店方一同办理盗抢险不计免赔,且消费者在收到保单之后亦未细心核对。消委会的调解未能使双方意愿达成一致,只得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

  专家介绍说,车辆险若要全保齐,有10多种,有的险种都不必定在做,“全险”无论从法律上讲还是从行业规范上讲,都没有这一概念。而多数消费者在首次购置车险时往往会委托车行代办,其主要原因是车险知识的匮乏、信息不对称以及行业潜规则等。在保险业务中涌现“全险”这样不保险的概念,是对消费者的严重误导。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