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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完善进出境游艇监管推动游艇产业发展--中国国情手册
2011-04-02

  新华网海南频道3月18日电(记者 周慧敏)海口海关18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日前海关总署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省进出境游艇及其所载物品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解读。该《办法》从4月15日起正式实施,其中一系列优惠措施和政策将推动海南游艇产业发展。

  随着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海南游艇产业的发展迎来前所未有的大好机遇。根据海南游艇经济发展规划,海南中长期规划建设游艇码头9个,近期规划建设4个,共1100个泊位。据海口海关统计,2009年海南的进出境游艇仅8艘次,2010年达到64艘次,比上年增长了8倍。

  《办法》有以下几个特点:海关总署专门为海南省制定;增加了游艇出入境地点,明确了游艇除了可以在开放口岸的码头泊位停靠和进出境外,也可以在经批准的游艇监管码头进出境;游艇担保灵活多样,游艇负责人向海关提交相当于游艇应纳税款的担保,担保形式可采取保证金和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担保,包括经海关总署核准后,由游艇服务企业为其接待的游艇提供总担保;进出境手续更加简便,除了提交担保外,进出境申报手续参照运输工具办理,手续更加简便;境外游艇在海南停留时间更能满足度假需要,境外游艇进境后可在海南连续停留最长达30日,而且期满后经批准还可延期2次,每次不超过30日;海关监管更加规范,《办法》对游艇的进出境监管、境内境外期间监管、法律责任等均作出具体规定,为海关执法提供有效依据。

  海口海关副关长陈智锋表示,以前海南省对游艇的监管存在很多空白,现在逐步完善。《办法》的实施将为海南游艇业的发展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