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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称清华大学真维斯楼冠名符合规定--中国国情手册
2011-05-28

  清华第四教学楼被冠名真维斯楼一事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引发高校商业化争辩。昨天,教育部发言人续梅首次代表教育部对此事表态,称冠名一事符合规定,并且欢迎和感激捐赞助学,但同时建议学校在冠名前普遍征求师生看法。

  续梅指出,关于学校校舍和教室冠名问题,1997年,当时的国家教委曾经有过相干的规定,原则上不许可以企业或者个人名字冠名,特别情形要报经上级部门批准。到了2004年的时候,国务院撤消了一批行政允许权,其中也包含对于学校校舍和教室命名的审批权,也就是说教育部门不再具有审批的权力。

  目前如果高校订捐赠的一些建筑物,如校舍或教室命名,主要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捐赠法》中规定,捐赠方对其捐赠的一些工程或者项目有可以享受命名的权利。“不论是个人还是企业捐赞助学,我们确定是非常感激的,至于如何冠名、以什么样的情势来进行冠名,捐赠方和受赠方可以进行磋商。另一方面我们也建议学校充足利用民主渠道,普遍征求广巨匠生的看法,必定可以找到一种既能够表达对捐赠方的感激或者进行纪念,同时又能体现学校特点和定位的好方法。”(记者周逸梅)

  事件回放

  5月23日,清华大学学生发现,第四教学楼有三处地方被标上了真维斯楼。此情形敏捷在网络上传播,引发普遍关注和热议。一时间,关于清华是否该接收一个服装企业冠名、学术和商业的界线等话题敏捷发酵。

  5月24日,有媒体报道称,清华大学除真维斯楼外,还有二十多个院所、实验室等筹款项目,也给出了冠名费,费用超过八亿元。

  5月26日凌晨,有学生发现,先前悬挂介绍真维斯企业精力的铭牌消逝了。有媒体报道,该牌在25日晚被人泼漆,校方将该牌摘下。但校方则称,并不知是何人将牌摘掉,目前正在调查。

  作者:周逸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