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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5月1日起商品房销售须明码标价--中国国情
2011-04-21

  天山网讯(记者钟秀玲报道)4月2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举办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座谈会。根据国家发改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5月1日起,商品房销售须明码标价,以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着力解决群众广泛关怀的商品房销售不标价、乱标价、信息不透明、价格讹诈等问题。近期,自治区发改委将组织全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

  商品房实施一套一标价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一套一标价。商品房经营者应该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依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该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该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该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此次明码标价的范围包含经营二手房业务的中介机构。规定称,“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该依照本规定实施明码标价。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规定执行。”

  相干收费和影响因素同时标示

  根据规定,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除了要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外,还要标示相干收费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包含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尺度;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尺度及收费依据、收费尺度等;开发企业名称、预售允许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等;楼盘的建筑构造、装修状态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形等内容。

  根据规定,对取得预售允许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商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体销售房源,并严厉依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实行细则预计8月底出台

  自治区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局局长周志平告知记者,根据国家发改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出切实可行、易于操作的实行细则。对须要酌情增补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情势,须要侧重强调的标价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对全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的内容、程序、违法行为的认定处置作出补充规定;调整、修改或废除与国家规定不一致的地方规定等。在普遍征求相干部门、社会各界、房地产公司看法后制订实行细则,预计8月底出台。

  专项检查即将展开

  近期自治区发改委将组织全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重点查处不明码标价、标价信息不全、在标价之外加价、价格讹诈等行为。对于不执行此规定的商品经营者,我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相干法律法规实行行政处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将典范案例公开曝光,严正追究相干义务。

  周志平表现,自治区发改委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的目标主要是提示告诫房地产经营者实施价格自律,老实守信,以公开、公平、透明的价格进行商品房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