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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调控目标缘何成为涨价目标--中国国情网
2011-04-09

  最近“诚意”一词几乎见诸于每篇关于房地产的文章,地方政府房价调控目的的“诚意”正在被全社会质疑。原因在于,至国务院要求的年度房价调控目的期限公布截止日——3月31日,按期公布了房价调控目的的城市,除北京市提出新建住房价格“稳中有降”外,绝大多数地方都是“涨”声一片,目的锁定在10%左右。或曰与经济增加涨幅挂钩,或曰与人均收入涨幅挂钩,而这些指标都是以上涨为目的,因此房价调控目的也就成了“涨价目的”。

  以某市2011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掌握目的为例,该市“2011年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掌握目的为:涨幅低于全市年度经济发展目的和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加速度,掌握在10%以内”。按中国房地产指数系统数据,2010年12月,全国100个城市住宅平均价格以8564元/平方米计算,如果买一套70平方米的房子,至少须要60万元,房价涨10%是6万元,工资涨10%是1万元,剩下的5万元就成了新增长的负担。何况工资涨10%就能涨1万元的毕竟还是少数啊!调控岂不又走进了“越调越高”的怪圈。

  既然房价调控目的最终还是继续上涨,各地出台的房价调控目的又何谈诚意?本来严正的房价调控目的现在显然已成为极不严正的数字游戏。调控目的变成涨价目的不仅令人觉得绝望,而且将直接影响老百姓对房价调控效果抱有的信念,很可能进一步助推市场对于房价上涨的预期。

  目前来看,肯定什么样的房价掌握目的,体现着地方政府调控房价的诚意、决心,甚至发展路径的选择。正是一些地方在经济增加上过度依附房地产行业,对下降房价才缺少决心,只是迫于问责压力,才选择制订这样一个有敷衍之嫌的房价调控目的。地方政府应当把中央的刚性要求视作地方科学发展的一个“倒逼机制”,借此契机加快改变经济发展方法,减少城市对土地所产生的种种“利润”的依附。此外,“新国八条”规定,各地根据“经济发展目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加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才能”,肯定新建住房价格掌握目的。但从已公布的“掌握目的”看,大部分只参照了前两项尺度,有意无意地遗漏了“居民住房支付才能”的尺度。而以当地GDP增幅或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加速度作为房价调控目的的参照,实际上是以现有房价合理为基础,而对社会各界关于房价过高的呼声采用了疏忽的态度。

  尽管调控目的要取得全社会的认同很难,但不能疏忽老百姓住房的支付才能,不能不反应老百姓的看法。有业内人士指出:“在制订房价调控目的时,鲜有听说哪个地方政府有一个科学、民主的决策进程。而一个关系到城市发展建设和重大民生问题的目的制订,却将最大的牵涉人群排挤在决策之外,这种诚意有多大就可想而知了”。

  如果说,在当前房地产支柱产业位置、土地财政依附症没有根本转变的情形下,要想让地方“降”下房价调控指标,会比较艰苦和纠结。但这绝不应当成为有些地方在落实中央要求、解决房价上涨过快问题上走走样子、“调而不控”的理由。3月29日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在肯定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掌握目的时,要在本地区内听取社会心见,或根据看法酌情调整已发布的调控目的。此举被以为是主管部门对民意的积极回应,也让许多城市面临修改目的的为难。

  事实上,遏制房价过快上涨趋势,甚至做到“稳中有降”,不是没有可能。去年以来,经过几番调控政策出台,房地产市场涌现积极变更,投机、投资需求正在减少,保障房和中小户型的商品房的供给量正在加速上升,一些有利于房价回归合理区间的有利因素正在积聚。“而现在,北京敢于提出让今年全市新建普通住房价格比2010年“稳中有降”的目的,从另一个角度也证明了这种可能性”。专家指出,说到底,肯定合理的房价掌握目的只是第一步。真心实意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就要切实落实中央和各地出台的一系列调控措施,克制不合理的需求,增长供应总量,改良供应构造,规范市场秩序等,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安稳健康发展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