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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商在火柴盒上擅印经典动画形象销售被判赔2万--中国国情
2011-04-29

  火柴盒上擅印动画形象

  衢州网商被“美猴王”告了

  本报通信员 王玲

  本报驻衢州记者 盛伟

  昨天上午9点,衢州中院的民事审判庭里,一场知识产权官司开审。

  原告方是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曾经发明出《大闹天宫》、《葫芦兄弟》等22部经典动画片;被告方是衢州的一名网商黄玉宝,他擅自把“葫芦娃”、“美猴王”等经典动画形象印上个性火柴盒,并上网销售。

  三个小时激辩之后,双方接收法庭调解:黄玉宝赔偿上海美术制片厂2万元,并许诺不再擅自使用美猴王等肖像。

  为唤起年青人的童年回想

  他在火柴上擅印“美猴王”

  黄玉宝一个人坐在被告席上,他没有请辩解律师。2008年,他开了一家网店,并在当地开了一家工艺商行自制销售个性火柴。

  开店之初,黄玉宝就把火柴封面图案锁定“葫芦娃”和“美猴王”等经典动漫图案上,“我的销售人群锁定在80后90后的孩子们,目标是让经典动画唤起他们的美妙回想,”他从网高低载了这些动画形象,并开端销售。

  很快,这家网店引起了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的注意。

  去年,制片厂领导在香港看到了黄玉宝生产销售的火柴,随即通知律师进行维权。

  今年年初,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以著作权被侵占为由,一纸诉状将黄玉宝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在网上赔礼抱歉,并支付侵权费用和公证费50多万元。

  原告:他在网店里说销售额超千万

  被告:那些都是噱头,其实只赚了200

  “我没什么文化,也不知道什么知识产权,你们让我赔偿50多万,对我来说是天文数字,我吓也吓死了。”黄玉宝当庭叫屈。

  而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针锋相对:“黄玉宝在其淘宝店上宣称,印有‘美猴王’图案火柴销售非常不错,在全国各地有60多家分店,远销东南亚,每月销售量100多万套,年销售额可达1000多万,2009年和2010年,黄玉宝还被评为‘衢州十大网商’,因此要求赔偿50万,是合情合理的。”

  最终,黄玉宝说了实话:“这火柴只就生产了400多套,除去各类费用,就赚了200多块钱,网站只是一个宣传噱头,绝对没有赚原告所说的1000多万。”

  通过调解,双方最终在法庭上达成一致:黄玉宝赔偿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2万元。

  美猴王已多次“受伤” 相似官司打了70多场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的代理律师陈鲁宁告知记者:“相似官司,已经有70多起,这些经典动画人物,是美影厂艺术家的血汗,他们的著作权必需得到保护。”

  据他介绍,也就是来衢州开庭的前一天,美术电影制片厂又将全国的五家公司推上被告席,原因是这几家公司生产悟空牌童鞋。

  陈鲁宁说:“这些动画形象被侵权事件频频发生,美影厂已经多次发出警告:不能侵占我们的知识产权,盗用我们的动画人物,并多次重申此类事件一旦发生,确定要追究。”

(编辑:SN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