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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五年查办1216件渎职侵权案件--中国国情网
2011-04-08

  正义网浙江4月7日电(记者范跃红)经过为期半年的精心筹备,全国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失职侵权犯法浙江巡展。为了给巡展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气氛,便于人民群众进一步了解检察机关反失职侵权工作,浙江省检察院今天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专门向新闻媒体通报该省检察机关近年来开展反失职侵权工作及这次巡展活动的有关情形。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05年至2010年,该省检察机关共查处各类失职侵权犯法1216件1435人,这些案件造成各类经济损失27.56亿元,死亡381人,检察机关通过办案挽回损失1.46亿元。 

  据浙江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新闻发言人刘建国介绍,近五年来,浙江检察机关采用有力措施,加大反渎工作力度,查案数连年增加。 

  这些举措包含:严查领导干部失职侵权犯法案件,据统计,2005年至2010年查办涉嫌失职侵权犯法处级及以上干部56人。较为典范的案件有:宁波市政协原副主席励奎铭滥用职权、受贿案,司法部监察局监察二室原主任林建东故意泄漏国家机密、受贿案,衢州市政协原主席郑樟林滥用职权、受贿案、温州市龙湾区政协原主席诸松华滥用职权、受贿案,中共平阳县委原常委、平阳县人民政府原常务副县长徐定锦滥用职权、受贿案等; 

  以专项工作为抓手,严查重点范畴的失职侵权犯法案件。从2005年到2010年,浙江检察机关先后在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涉农、工程建设以及安全生产等范畴开展了七次专项行动,查处了一大量重点范畴的失职侵权犯法案件。仅在去年开展的依法查办工程建设范畴失职侵权犯法专项工作中,浙江省检察机关就查办工程建设范畴失职侵权犯法案件54件62人,分离占当年立案总件数和立案总人数的24%和19%。今年3月开端,浙江检察机关又开展了为期一年的严正查办伤害民生民利失职侵权犯法专项工作,目前,这一专项工作正在积极进行中。积极介入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严查事故背后的失职侵权犯法案件。 

  同步介入安全事故调查,已成为浙江检察机关反失职侵权工作的一项长效机制。2005年以来,浙江省检察机关通过参与事故调查,共立案查处事故背后的失职犯法101件105人。比较典范的有杭州市工商局市场监督处原处长宫玉清(正处级)滥用职权案和杭州市领土局江干分局四季青领土所原所长甘金良滥用职权案。 

  严查司法不公背后的失职侵权犯法案件,促进公平廉明执法。2005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查办司法不公背后的失职侵权犯法案件161件182人。主要失职行为有:因私情私利私自释放嫌疑人、为嫌疑人出具虚伪立功资料致其获得轻判;明知是通缉犯不抓捕或明知构成犯法却拒不立案;还有的接收说情违法下降涉案数额、给赌场通风报信等。 

  积极查办新范畴新罪名案件。近年来,全省各级检察机关积极摸索新范畴新罪名案件的查办,在环境监察、船舶检验、水利水政等范畴先后胜利查办了一批新罪名案件。比较典范的有温州市海事局乐清湾海事处原处长王瑞通等滥用职权案,金华市金东区发改局原副局长程革新滥用职权案。 

  此外,浙江检察机关坚持惩防一体,重视从源头上预防失职侵权犯法。在严正查处失职侵权犯法的同时,浙江检察机关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重在预防,重视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失职侵权犯法。在查办案件的进程中,检察机关更加重视对失职侵权犯法原因、特点、规律的剖析,更加重视结合办案发现导致失职侵权犯法发生的体制、机制中的破绽,更加重视与发案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政府主管部门共同开展堵漏建制等治天性工作。同时,该省检察机关还依照《浙江省预防职务犯法条例》的要求,依托各级党委的预防职务犯法领导小组这一平台,加大了失职侵权等职务犯法的社会化预防力度。 

  刘建国说,在检察机关查办的失职侵权犯法案件中,发现该省的失职侵权犯法具有显著的特点,一是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案件占大多数。这二类案件占案件总数的74%,其中滥用职权486件,玩忽职守414件。二是失职犯法和贪污受贿犯法往往相互交错、相互助长、互为因果,案件更为庞杂,造成的伤害更加严重。从去年办案情形看,和贪污受贿罪名交错在一起的失职犯法案件共79件,占案件总数的35%。三是重特大案件占相当的比例,个案损失趋大。2005年至2010年共查办重特大案件467件,占案件总数的38.4%。基本上呈逐年上升趋势。个案尤其是涉及土地和企业改制的案件损失较大。如温州市原旧城改建指挥部副指挥吴权书等人,在出售安顿房的进程中,滥用职权、违规销售,造成损失一千余万元。四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行的侵占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失职侵权犯法逐年降低。五是行政管理和执法人员以及基层干部的失职侵权犯法较为严重。共查办了行政管理和执法人员798人,占案件的55.6%。基层科级以下干部1037人,占案件总人数的72%。 

  刘建国介绍,检察机关通过办案还发现近几年来失职侵权犯法涌现新的趋势,一是失职行为有集体化的趋势。近年来以集体情势形成决策的情形越来越多,如集体表决、调和会等,还有的行政主管部门将显著失职的决定以红头文件的情势予以“漂白”,如政府抄告单等。另外,随着分工的细化,一项审批或确认工作不可能在一个环节完成,因此一些重大损失的造成,往往会牵涉到多个部门或多个单位内设机构。二是行政执法人员与非行政执法人员相互勾搭、相互利用。这种犯法情势造成的社会影响更加恶劣,损失也更大。2009年嘉兴市检察机关查办的平湖市国有资产管理和建设、财政系统的窝案,就是行政执法人员和中介机构、企业人员相互勾搭,造成国家重大损失的典范。其中,仅平湖市财政局国资管理科原副科长华某一案就造成国家经济损失五千余万元。有行政处分权的行政执法人员成为失职犯法的相对高发群体。三是集行政管理和行政处分为一体的部门被群众称为强势部门,如建设、公安、领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这些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由于具备行政处分权和管理权,容易成为某些投机分子收买的对象,个别意志不坚定者就会被拉下水,滥用职权的行为时有发生。同时,行政执法进程的不透明性也为这些强势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失职犯法留下了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