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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一家银行主任酒驾撞死协警被判12年--中国国情手册
2011-04-04

  中图网温州3月28日电 (记者 李飞云 通信员 钟轩)今天上午,浙江温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危险办法伤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李达有期徒刑十二年。李达原系温州乐清市农村合作银行南岳分理处主任,因酒驾撞死交警协警。

  2010年8月10日19时50分,被告人李达醉酒后驾驶浙C7576U马自达牌轿车途径乐清市蒲岐镇水管所邻近时,遇到交警设卡检查,为回避检查,疏忽卡带旁边示意其停车的执勤人员而驾车加速冲入卡带意图冲卡。

  在相干执法人员纷纭避让的情形下,李达继续驾车前行,车辆左侧车头撞击了正在卡带口处执勤的协警赵海峰,将其撞飞至轿车前挡风玻璃上面,再弹起跌至地面。李达停车后被执法人员当场掌握,后经血液乙醇定性/定量剖析,其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8毫克/100毫升。被害人赵海峰因严重颅脑损伤经挽救、医治无效于同年9月9日清晨死亡。

  经鉴定,受检的浙C7576U车辆制动、转向、前照灯系统技术情形正常,事故碰撞时制动初速度约为47公里/小时。案发后,被告人李达的亲属已实际支付赵海峰的全体挽救、医疗费用;另向其家眷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0万元,向法院预交赔偿款人民币42万元。

  法院以为,李达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严重伤害公共安全,却疏忽检查卡点内多位执法人员的停车手势而故意加速冲卡,其还在明知有执法人员拦阻、紧迫回避其车辆的情形下仍继续快速冲卡,足以认定其疏忽他人人身安全、放任伤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同时,结合被告人李达未经合格的灵活车驾驶培训而获得驾驶证照,案发时处于严重醉酒状况及其驾车冲卡速度较快等具体情形,客观上亦不存在使其自负可以避免伤害结果发生的合理依据,故足以认定被告人李达主观上具有伤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以危险办法伤害公共安全罪。

  同时法院还以为,被告人李达犯法后虽自动将车辆停在案发现场,但其系现行犯,且在公安机关设立的执法检查卡点犯法,处于公安机关的掌握之下,其行为不属于主动投案。鉴于被告人李达主观上系间接故意,且认罪、悔罪,其近亲属又积极赔偿被害人家眷的经济损失,可予以从轻处分。(完)

(编辑:SN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