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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院长收取医药代表好处费侵吞公款获刑--中国国情
2011-04-03

  中图社沈阳2月26日电(范春生 周贤忠)沈阳市沈北新区某医院原院长吴兴安招架不住医药代表的强势“公关”,在采购药品和仪器时大肆收取“好处费”,并借机侵吞公款。记者26日从沈阳市沈北新区法院获悉,此案一审已结案,吴兴安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

  2004年2月,吴兴安与沈北新区卫生局签署协定受聘担任沈阳市沈北新区某医院院长,对该医院实施承包管理。当上了“一把手”后,他没把精神用在管理上,反而耍起了小聪慧。同年4月,医院花65万元从沈阳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购入一台彩色超声诊断仪,并签署了《购销合同》。

  设备安装调试后,医院以转账方法先后三次共支付35万元。可是此后,吴兴安就赖着不给钱了。这下可急坏了医疗设备公司。后来弄清楚了,原来吴兴安要对合同进行修改,要求开具99万元的发票,然后结算剩余货款。在满足吴兴安虚开发票的愿望后,2005年2月,吴兴安支付了30万元剩余货款。此后,他将99万元的发票交给财会人员入账,并向财会人员谎称共需支付64万元现金。吴兴安以此办法侵吞公款30多万元。

  法院还查明,吴兴安的另一个赚钱门道是掌握结算药款的进度。由于医院处于买方市场位置,医药公司的医药代表削尖脑门把药品挤进医院,还要忍耐药款被拖欠的折磨。作为院长的他自然知道其中的门道。2007年4、5月份,经其赞成后,医药代表李某开端为制药集团公司供销公司向医院送药,每个月有1万多元,但是吴兴安隔了五个月也没结账,知趣的李某赶紧送上3000元好处费。此后,李某所在公司的药品结账速度显著加快,李某又先后送上1万余元。

  从2004年至2008年间,吴兴安利用职务之便,收受7名医药代表送的贿赂款物总计价值3万余元。

  法院认定,吴兴安在任职期间所犯法行,均与医疗设备器械和药品的采购有关,其中贪污34万元、受贿3万余元,分离犯贪污罪、受贿罪。为此数罪并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