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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规定新建道路5年内不得挖掘--中国国情
2011-04-03

  本报讯 《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应该把城市规划肯定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纳入综合开发计划,配套建设。市政设施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该到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办理接受管理界定、登记手续。

  城市公交、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讯、广播电视、消防、广告、市容环卫等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涵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该与市政设施专项规划相调和,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与城市道路、桥涵建设同步进行。

  新建道路、铁路、桥涵、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等设施,须要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应该事前征得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赞成,并签署有关设计施工协定。

  繁荣路段施工应避开交通高峰时段

  城市道路及其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施工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在繁荣路段和主要街路应该部署夜间施工,确需白天施工的,应避开交通高峰时段。施工现场影响交通的,施工单位应该协同市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共同采用措施维护交通秩序;须要封闭道路的,应该经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事先发布通告。

  新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不得发掘

  每年的11月1日至翌年4月15日期间不得发掘城市道路。新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不得发掘。因特别情形须要发掘城市道路的,应该经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办理允许证,交纳道路发掘复原费后,方可发掘。涉及地下管线的,应该提前通知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到现场实行看护;影响交通安全的,应该经市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发掘城市绿地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还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依照恢复道路费用尺度的两倍交纳道路发掘复原费。

  需开挖城市道路的应提前申报

  城市地下管线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新建、迁移或变更、放弃管线需开挖城市道路的,应在每年3月10日前,将当年发掘道路计划报市规划、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由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统一部署施工作业时间。

  因城市地下管线泄露、爆裂等事故破坏其他市政设施的,城市地下管线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该先行承担修复义务。

  此外,在城市道路上,制止擅自占用、发掘;擅自行驶履带车、铁轮车、超限超载车;擅自在人行道上行驶、停放灵活车,清洗、修理灵活车;擅自建设各种地上、地下的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撤消缘石坡道和盲道;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倾倒具有腐化性的废渣、废液;其他侵犯、伤害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

  不得擅自设置公共停车场

  《条例》对于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城市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移动、损毁、涂改城市公共停车场设施和设备。城市公共停车场停车泊位不得作为单位或者个人专用停车泊位。违背本条例规定的,由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矫正,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城市公共停车场停车收费实施政府指导价。城市公共停车场实施收费管理的,停车收费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

  损坏排水设施最高罚三万

  另外,对城市排水设施,制止移动、破坏城市排水设施;擅自在排水管道两侧各十米和排水明渠两侧各十五米内取土、挖沙、圈占用地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向城市排水设施内倾倒粪便、泥水、积雪和垃圾、建筑砂浆等杂物;向城市排水设施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利用城市排水设施向各类水体排放污水;在城市排水设施内设闸堵水或者安泵抽水;在排水系统采取分流制的管网中将雨水和污水管道混接;擅自衔接或者更改城市排水设施;擅自拆除、穿凿城市排水设施;损坏湖泊、水塘、沟渠用于排水设施的使用功效;向排水管道加压排水;其他破坏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违背本条例规定的,由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矫正,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