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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规定商家促销不得虚构清仓大甩卖--中国国情
2011-04-03

  ■记者 骆家烨/ 报道

  本报讯 昨日,省物价局正式对外公布《吉林省商品和服务促销价格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并明确《规范》自今日起正式实行。依照《规范》要求,今后商家在进行促销时必需备案,并应该在经营场合的明显位置明示促销内容,而市民常见的“清仓大甩卖”等词汇将受到严厉掌握。

  商家这些活动都属促销

  依照《规范》表述,规范所称促销是指经营者以降价、折价、送现金、返券、馈赠实物、满就减、消费积分返利、有奖销售等各种方法直接或间接下降商品或服务价格,吸引消费者、扩展销售的营销活动。

  促销也要明码标价

  经营者开展商品和服务促销活动,应该依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施明码标价的规定》实施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尺度等,并要标明“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便利群众监督。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明示的费用。

  不参加促销的柜台应明示

  经营者开展商品和服务促销活动,应该在经营场合的明显位置明示促销内容。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该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该醒目明确。经营者开展商品和服务促销活动后在明示期限内不得变更促销内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变更除外。

  赠品限量的应标库存

  《规范》还要求,经营者开展商品和服务促销活动,如果实施降价(折价)销售的,应该标明降价(折价)原因、降价(折价)起止时间、原价、折价幅度及现价等内容。

  实施赠券销售的,应该标明参加赠券销售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赠券价值、赠券计算方法、使用范围和期限以及有关附加性条件等详细内容;赠券应给予消费者合理的使用期限。采用返还赠券方法销售商品或者供给服务时,赠券在使用上有附加条件的,应在经营场合明显位置明确标示。

  实施价外馈赠物品销售的,应该标明馈赠物品品名、规格、型号和馈赠数量,或展现馈赠物品的实物样品,不得虚标馈赠物品的价格或者价值;限量馈赠的应该标明本店同种馈赠物品库存的总量。

  实施积分返利或有奖销售的,应该标明参加该活动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活动时间。积分返利销售商品或服务的,还应该标明积分方法、返利的具体方法和数额等。有奖销售商品或服务的,还应该标明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品的名称和真实价格等。

  新品上市 没原价不得打折

  《规范》中还明确,促销活动中制止使用诱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促销活动中不得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现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

  在新店开张、新品上市时的促销活动期间内,经营者没有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合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的,不得开展降价、折价方法的促销,但可以开展赠送有价赠券(实物)、满就减、消费积分返利、有奖销售等方法的促销活动;馈赠物品不得是伪劣商品。

  不得虚构“清仓大甩卖”

  促销期满后,经营者应及时撤去与促销有关的文字、图片等内容;以降价、折价方法促销的,应恢复按正常价格销售。

  《规范》还要求,经营者开展商品和服务促销活动,应该树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档案,如实、精确、完全记载促销活动前、促销活动中的价格材料,妥当保留并依法接收价格监督检查。特殊是经营者不得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经营者开展商品和服务促销活动时,不得利用虚伪的或者使人误会的标价情势或者价格手腕,诱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如果经营者有上述行为的,不论该行为是否形成交易结果,均构成价格讹诈行为。

  不得假造涨价信息搞促销

  依照《规范》的表述,经营者开展商品和服务促销活动时,不得相互串通,约定价格促销活动内容,把持市场价格,伤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品和服务相干行业协会不得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约定价格促销活动内容。

  经营者开展商品和服务促销活动时,不得在依法降价处置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存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斥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捣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伤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经营者开展商品和服务促销活动时,不得假造、分布涨价信息。

  遇违法促销可打电话举报

  经营者或消费者遇到商品和服务促销中的价格问题时,可以拨打“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进行咨询。消费者或者经营者发现在商品和服务促销活动中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拨打“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