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中国国情 > 今日国情 > 今日省情 > 吉林 >

往届回顾

2008版中国年鉴

入编邀请更多>>

2010版国情

新中国六十年来的伟大历史实践证明,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基本道路,是唯一正确的科学发展之路,是中华民族走向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为贯彻落

长春上调工伤职工津贴标准 最高增幅逾85%--中国国情
2011-04-03

  中图社长春9月27日专电 (记者姚湜)记者从吉林省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日前该市下发通知上调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尺度,其中伤残津贴较调整前尺度的最高增幅超过了85%。

  据介绍,调整后,长春市2010年1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将参照以下尺度:一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370元;二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294元;三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218元;四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142元;五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065元;六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987元。

  此前,长春市一直执行2007年出台的伤残津贴尺度,一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798元,六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532元。同时,此次长春市工伤职工符合享受护理费条件的待遇尺度也有所进步。

  调整之后,长春市2010年1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退休人员)生活护理费月尺度为:生活完整不能自理的护理费尺度为1269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尺度为101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尺度为761元。

  2010年1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尺度以及符合享受护理费条件的待遇尺度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