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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版国情
停车场所停车辆遭盗抢被判赔19万--中国国情手册
2011-07-27
本网讯 6月17日,本报报道了“交钱停车车被盗抢 事后问责义务谁负”一事。此案历经两次开庭审理后,7月25日,西固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停车场赔付车主意某19万余元车款。
2007年6月,张某购置了一辆北京现代途胜。因居住的小区安保工作相对较差,他选择将车辆停放在离家不远的西固区某医院。经协商后该医院保安部门负责人赞成,张某每月向停车场支付100元停车费。2008年12月30日清晨4时许,5名男子翻进医院大门,撬开张某的车门。随后,他们用随身携带的钢管与管钳威胁保 安员打开电动推拉门,将车推至医院门外后驾车逃离。经过多次协商,张某的26万余元的赔偿恳求始终未得到赞成。于是,他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恳求法院 判令医院停车场为此承担赔付义务。
一审判决:停车场赔车主19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以为:医院停车场是经过国家 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由专人负责管理的停车场,供给车位给张某有偿使用,在停车收费发票上,并未明确表明是临时租赁合同关系,故双方形成有偿灵活车辆保 管合同关系,保管合同成立有效。张某车辆确切是停放在该停车场期间丧失,作为受益单位,停车场应该承担赔偿义务。
法院根据张某供给的“灵活车评估报告”评定的车辆价格,判处停车场赔付原告张某19万余元。
意义打破“只停车不保管”的潜规则
许多车主可能都碰到过这样的倒霉事儿:将爱车放于停车场内,办完事回来发现车子被人刮碰了,或者轮胎被人扎破了;有的发现后尾厢被人撬了,钱财丧失了,有的 甚至整辆车被盗了。这时,车主若找停车场经营者索赔,经营者往往只有一句“我们只供给车位,不负责保管”。于是,“只停车不保管”成为近来让有车人士最窝 火的消费潜规则之一。
此案件的判罚,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打破了“只停车不保管”的潜规则,让市民知道,车辆失窃停车场须要负责,如果仅仅拿着一纸“只收费不保管”的告示,就想回避义务,那确定不是合法的。
停车场丢车的民事义务问题,因关乎停车场的经营者和车主的利益均衡,逐步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就目前的兰州停车场,相干人士提出存在诸多问题:“首先,主管无部门。目前市停车场管理者是哪个部门不明确。其次,设定不透明。市民不清晰哪些停车场经过批准,哪些没有经过批准。第三,管理不到位。一方面,看车人只 顾收钱,发生碰擦破坏车辆或者遗失的情形,车主往往说不清晰,看车人义务不明确。”如此现状下,许多车主呼吁我市政府尽快出台关于“停车场灵活车辆赔偿纠 纷案件”的相干看法,明确划分“保管合同”与“场地租赁合同”的界线,“丢车后谁应承担义务”的问题将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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