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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正副局长套取28万公款发奖金被判10年半--中国国情手册
2011-07-07

  

  本网讯 (记者 李洋) 兰州市七里河区林业局原正副局长贪污受贿案,日前经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法院对该起职务犯法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董俊谊和祁元章分离因犯贪污罪和贪污、受贿罪,均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现年46岁的被告人董俊谊,曾任兰州市七里河区林业局局长,捕前系兰州市七里河区政协委员,七里河区司法局局长。被告人祁元章,捕前任兰州市七里河区林业局副局长。2010年12月7日,两人因涉嫌贪污犯法被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拘捕。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被告人董俊谊在担任兰州市七里河区林业局局长期间,与被告人祁元章(时任该局副局长)协商,通过甘肃华英建筑公司的马世文以虚列合同造价等情势多次从七里河区林业局套取公款共28万元。2009年年底,被告人董俊谊与祁元章商讨后将其中的10万元私分,董俊谊分得4万元,祁元章分得2万元,并由董俊谊以奖金的名义给该单位会计和出纳每人2万元。2010年6月,即将调离单位的董俊谊又与祁元章商讨将其余16万元公款私分,其中董俊谊、祁元章每人分得4万元,并以奖金的名义给该单位会计和出纳每人4万元,其余2万元仍由祁元章保管。

  2009年3月,被告人祁元章在任兰州市七里河区林业局副局长期间,收受狗牙山林场承包户感激费2万元。

  法院审理后以为,本案中董、祁二人的共同实行骗取、侵吞公共财物26万元的行为,按照共同犯法原理,二人理应共同对此负责,即共同对总数额负责。本案被告人董俊谊、祁元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方便条件,合伙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祁元章利用职务上的方便条件,收受他人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并收缴所贪污受贿的赃款共计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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