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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版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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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首例无名尸获5万余元赔偿--中国国情
2011-04-09

  本报讯 (通信员 徐述先 吴守泽)  一具在交通事故中遇难的无名尸体,在久寻家眷无果的情形下,其身后赔偿如何获得法律的保护?谁又能为这名遇难者保管赔偿款?近日,在景泰县检察院的督促起诉下,一起无名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案得到了美满解决,既保护了无亲属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又为检察机关拓宽民事行政监督范畴和手腕作出了有益的摸索。据悉,这起案件的判赔在白银市尚属首例,在甘肃省的相似案件起诉审判中也不多见。

  案情:交通事故致人死亡

  2010年8月4日22时许,郝某驾驶甘A·79317“昌河”微型普通客车,沿S201线由南向北行驶至47公里+926米处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位行人(身份不明)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郝某负事故主要义务,行人负事故次要义务。景泰县交警队发布尸体照片及外表特点的认尸启事、在白银广播电视报刊登认领启事,一直未有亲属前来认领。本案由景泰县公安局侦察终结,以郝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接到县公安机关的移送起诉看法,县检察院在认真审查刑事犯法的同时,及时向县民政局发出督促起诉建议,督促民政局以原告身份代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于检察机关从刑事、民事两个角度推动,案件顺利快速进行。

  2010年10月14日,县检察院以郝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并向县法院提出支撑县民政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看法;通过合议庭合并审理,同年11月22日,县法院判处被告人郝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宣告缓刑2年;赔偿景泰县民政局代被害人提起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人民币51233.35元。郝某也积极回应,于判决前交清了全体赔偿款。今年3月,景泰县检察院和法院工作人员一起将赔偿金交付县民政局代为保留。

  说法:公益诉讼的有益摸索

  针对此案的胜利办理,主诉此案的景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武军民、徐文芳以为,检察机关作为维护社会稳固、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力气,一方面,要按照刑事诉讼法律规定代表国家行使控告职能,依法惩治刑事犯法。另一方面,要告诉因犯法行为而遭遇伤害的当事人,按照意思自治原则行使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但本案被害人已死亡,其亲属无法查找,民事诉讼主体缺失,检察机关如何充足行使法律监督职权,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是面临的一个新课题。景泰县检察院按照《民法通则》公民享有性命健康权,有受到损害后获得赔偿权和在特别情形下民政部门也是监护人等规定,以及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落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方法》的相干规定,监督相干国家机关依法实行职责,督促县民政局作为法定的救助机构代被害人以原告身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仅及时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解决了长期找不到被害人亲属使案件久拖不决或者案件审结后被害人亲属重新起诉糟蹋司法资源的难题。

(编辑:SN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