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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称公正司法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中国国情
2012-05-03

法学专家称公正司法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中国国情
胡云腾,法学博士,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司法公平与尊敬和保障人权是一致的。只要始终严厉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坚持程序公平,依法充足保护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我们就能在审判活动中做到尊敬和保障人权

  □胡云腾

  有人说刑事诉讼法是“小宪法”,我认为它更像“人权法”。尊敬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本次修改将尊敬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使其明确成为刑事诉讼活动必需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文明、人道、法治道路上的又一次活泼实践,是宪法原则的具体化,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尊敬和保障人权”在审判工作中的体现

  尊敬和保障人权不仅是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的基本原则,而且是贯串刑事诉讼法始终的一条主线。从人民法院角度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强化了辩解权。如扩展了法律支援的范围,强化了犯法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权。

  二是强化了证据制度中的人权保护。对于证人保护的详细规定是此次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强化了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免受非法证据损害的权利。

  三是强化了强迫措施中的人权保障。如强化了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措施的实用,增长了检察机关对于羁押必要性加以审查的制度,这对于保障被羁押人合法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四是强化了审判程序中的人权保障。如明确、完美了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将量刑程序纳入庭审程序;扩展了简易程序的实用范围;扩展了二审开庭审理案件的范围等,强化了被告人接收公平审判的权利等。

  五是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该询问被告人,对于尊敬和保障死刑犯的人权,严厉掌握和郑重实用死刑,都具有重要意义。

  六是在审判监督程序中,规定了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决定中断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从而强化了刑事错案的司法救援权。

  七是在特殊程序中,细化、完美了对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障;明确了被害人刑事和解的自愿原则,强化了对特定犯法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等。

  “尊敬和保障人权”是人民法院的使命和职能

  尊敬和保障人权是人民法院肩负的重大使命,也是其能够施展的重要职能。首先,人民法院负有实现人权的使命和职能。公平的审判既尊敬和保障了被告人的人权,也保护了被害人的人权。作为刑事诉讼活动裁决者的人民法院,在尊敬和保障人权方面,是至为症结的体现者和实现者。

  其次,人民法院负有保障人权的使命和职能。例如,犯法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权受到有关办案机关非法损害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救援。例如,受到刑讯逼供的犯法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权申请法庭消除非法证据,从而成为人权的保障者。

  再次,人民法院负有辅助公民行使人权的使命和职能。通过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延长司法审判职能,为当事人实现人权供给支撑和保障。

  最后,人民法院负有监督制约其他办案机关尊敬和保障人权的使命和职能。如对于公诉到人民法院的无罪被告人,有权宣告无罪,对于不须要羁押的被告人,依法有权变更强迫措施等。

  总之,尊敬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后,人民法院公平审判的使命更加重大,依法审判的职能更加重要。如何能够不辱使命,使尊敬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在刑事审判中很好地体现,是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更具有挑战性和更具有现实意义的义务和使命。

  “打击犯法”与“尊敬和保障人权”的关系

  这个关系非常重要,也非常难以把握,弄不好就会发生偏差。我以为,处置好二者关系,要把握好几点。

  一是处置好打击犯法与尊敬和保障宽大人民群众人权的关系。只有通过依法打击犯法,才干体现尊敬和保障宽大人民群众的人权。通过打击犯法,剥夺或限制被告人的人权,使犯法分子感受到刑罚的苦楚,是切实维护好宽大人民群众人权的必定要求。另一方面,如果过火强调打击犯法,疏忽保障人权,那就会使犯法分子的人权受到不应有的损害,容易引起犯法分子的不满。同时,还可能损害其他公民的人权,刑罚也得不到人民群众的支撑。

  二是处置好打击犯法与尊敬和保障被害人人权的关系。只有通过打击犯法,使犯法分子依法受到处分,并依法赔偿被害人因犯法而受到的损失,才干从根本上化解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仇怨,安抚被害人的心理,从而体现尊敬和保障被害人的人权。同时也要注意,不得片面逢迎被害人的报应诉求而过度地打击犯法,以免损害被告人的人权。例如,对于故意杀人论罪应该判处死刑但由于有法定或者酌定的从轻情节依法不应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就不能屈服被害人家眷的压力而违心肠判处被告人死刑。

  三是打击犯法与尊敬和保障犯法分子本人人权的关系。打击犯法与保障犯法分子的人权也是统一的。只有依法打击犯法,才干避免被害人及其路见不平者对被告人实行报复,从而避免被告人及其家人免受私人报复的损害,同时也体现对被告人行为选择权的尊敬,因为犯法是被告人自由选择的,他应该理性地接收刑罚这个后果。另一方面,只有依法打击犯法,才干树立安全、稳固的社会秩序,这个秩序也是犯法分子及其家人所必需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打击犯法也是对被告人权利的尊敬和保障。

  还要指出,处置好打击犯法与尊敬和保障人权的关系,必需严厉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案件,严厉按照刑法的规定定罪量刑,始终做到打击犯法的力度与罪恶轻重、刑法规定和保障人权的须要相统。只有严厉依法办案,注意衡量两者之间的需求,才干实现打击犯法与尊敬和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

  人民法院如何实现“尊敬和保障人权”

  总的意见是,把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的尊敬和保障人权原则贯彻实行好,人民法院的任务艰难,要求很高,挑战很多,须要付出艰辛的尽力。特殊是刑事审判人员,要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要认真学习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相干规定,吃透尊敬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精力、价值蕴含和具体要求,特殊要学习好刑事诉讼法具体条文中的人权保障要求,以便在执法办案进程中自觉践行。

  二是要切实建立尊敬和保障人权的意识和理念,做到认识到位,理念到位,行动到位。从实践中看,审判活动之所以会涌现侵占人权的做法,甚至会涌现侵占人权的错案,根本原因是有的同志头脑中缺少尊敬和保障人权这根弦,甚至存在隐约、错误的认识。因此,只有尊敬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建立了,认识明确了,行动上才干避免涌现侵权和错案。

  三是要注意学习人权理论。人权是实践性很强的理论体系,也是当今世界最为活泼且不断发展更新的理论成果。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问题,我们和国际社会的理论和意见是没有原则分歧的。我国早在1998年就签订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且已经批准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这说明,我国保障人权的理论与实践已经达到或接近国际水平。因此我以为,我们法官必需注意学习国际人权理论和中国特色的人权理论,坚持用科学的人权理论指导审判工作。

  四是处置好司法公平与尊敬和保障人权的关系。我以为,司法公平与尊敬和保障人权是一致的。只要我们在执法办案进程中,始终严厉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坚持程序公平,依法充足保护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我们就能在审判活动中做到尊敬和保障人权。同时,只要我们严厉公平地实用好刑法及相干司法解释的规定,贯彻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切实做到司法审判的实体公平,并且注意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尊敬和保障人权必在其中。从这个意义上讲,尊敬和保障人权问题,仍然是严厉、公平司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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