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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受贿在押期间揭发他人犯罪二审获轻判--中国国情
2012-02-17

  本网讯(记者孙思娅)在北京市最大棚户区改造工程中,当时身为北京胜鑫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员工张波受贿7万元,在拆迁进程中对他人进行“关照”。昨天记者获悉,由于在羁押期间揭露他人犯法,一审获刑一年半的张波被市一中院改判有期徒刑一年。

  据指控,2009年6月30日,胜鑫达公司受门头沟区采空棚户区改造拆迁工作办公室委托,负责该区石泉砖厂安顿房建设地块内的房屋拆迁,张波负责该地块内部分住户的拆迁工作,其中包含王某杨某母子两户的拆迁工作。2010年4月29日,张波在王某杨某母子签署拆迁安顿补偿协定、为其供给辅助后,收受了对方2万元贿赂。

  此外,检方还指控,2010年10月,胜鑫达公司受门头沟区城乡建设拆迁办公室委托,负责该区黑山地块内的房屋拆迁工作,该公司于同年12月初指派张波等人参与该项目工作。该地块内的住户石峰找到张波,愿望张波在拆迁中给予“关照”,张波即向负责该户拆迁工作的经办人丁某打召唤要求照料。2010年12月10日,在石某签署了拆迁安顿补偿协定后,给了张波一张5万元的储蓄卡。

  一审法院以为,张波作为拆迁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拆迁工作进程中非法收受被拆迁人贿赂,为被拆迁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他有期徒刑一年半。

  张波提出上诉,称自己在被羁押期间,揭露揭发了他人偷盗的犯法事实,恳求二审法院对他减轻处分。

  二审期间,门头沟公安分局向法院移送了相干资料,证明张波在押期间确有揭发揭露他人偷盗犯法的行为,而且其中有两起已经查证属实,并抓获了有关犯法嫌疑人。据此,法院认定张波存在立功表示,可对他予以从轻处分,并改判其有期徒刑一年。

  ■新闻背景

  近年来,门头沟区进行了大规模的拆迁改造。该区原副区长闫永喜、镇经济工作办公室主任李昕、村党委副书记闫永成利用拆迁款贪污,以及该区原建委主任安凤奎利用廉租房受贿、副镇长刘登众滥用职权罪等事件被曝光后,有大量相干涉案人员因此被牵出,40岁的张波也是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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