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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醉驾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中国国情网
2011-09-19

  中广网北京9月14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醉驾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察。近日,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灵活车犯法案件的指导看法》,《看法》指出,要从严控制立案尺度,对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灵活车尺度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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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证《刑法修正案(八)》的正确切施,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灵活车犯法的执法活动,近日,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灵活车犯法案件的指导看法》,就进一步规范现场调查、办案期限、立案侦察等方面提出要求。

  《看法》要求严厉血样提取条件,交通民警检查中发现灵活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灵活车嫌疑的,立即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对涉嫌醉酒驾驶灵活车的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或者谢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等以及涉嫌饮酒后、醉酒驾驶灵活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该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

  《看法》强调要及时固定犯法证据,对查获醉酒驾驶灵活车嫌疑人的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和提取血样进程应该及时制作现场调查记载;有条件的,还应该通过拍照或者录音、录像等方法记载;现场有见证人的,应该及时收集证人证言。

  《看法》指出,要从严控制立案尺度,对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灵活车尺度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察。对当事人被查获后,为回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灵活车尺度的,应该立案侦察。当事人经呼气酒精测试达到醉酒驾驶灵活车尺度,在提取血样前脱逃的,以呼气酒精含量为依据立案侦察。

  《看法》明确,要做好办案连接,在案件侦察终结后,对醉酒驾驶灵活车犯法事实清晰,证据确切、充足的,在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前,依法吊销犯法嫌疑人的灵活车驾驶证。

  《看法》要求增强执法办案管理,进一步明确办案要求,细化呼气酒精测试、血样提取和保管等重点环节的办案尺度和办案流程,进步办案工作信息化水平,大力推行网上办案,增强网上监控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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