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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上课说话遭老师掌掴 打人者赔2千申请辞职--中国国情手册
2011-09-14

  本报记者 黄海蕾

  前天上午10点多,因上课与同桌讲话,海淀区永丰实验学校六年级二班女生小鑫(化名)被老师连打耳光。昨天,在海淀区永丰派出所调解下,当事老师宋女士向小鑫抱歉,并给予2000元赔偿。目前,宋女士已从学校辞职。

  记者从海淀区教委了解到,该学校未通过审批,属于无办学资质学校。海淀区西北旺镇政府文教科称,将调和学校增强管理。

  老师连打学生耳光

  12岁的小鑫是河北邯郸人,2009年,随父母打工地点的改换,转入海淀区永丰实验学校,目前在六年级二班就读。成就中等的她一直比较乐观,她以为只要能提高就是抚慰。但是,前天下午放学后,她却沮丧地跟爸爸说:“我再也不想上学了。”父亲石先生百般追问,小鑫才说,上英语课时被老师连打了5个巴掌。

  说起当天的事,小鑫称:“想想就认为脸热辣辣的。”据她介绍,上午第三节课上英语时,同桌一个男生举着胳膊跟她开玩笑说:“你看看我胳膊上的肌肉。”小鑫答复:“上课呢,别说话了。”两人对话被讲台上的宋老师看到,她快速从讲台走下来,大喊一声“出去”,右手“啪”的一下落在小鑫的脸上。小鑫顿感脸部一阵热辣的疼痛,“当时我被打‘蒙’了,没听清她到底说了什么。”小鑫低着头站在原地未动,对方接着又打了她两个耳光,并让她站到教室外。“这次我听清晰是‘出去’两个字,我认为出去站着太丢脸,就说不想出去,结果她又打了我两个耳光。”小鑫说,为避免再挨打,她只好捂着脸站到教室外。

  昨天,小鑫的多名同学证实此事经过,“当时大家都吓傻了,连打了几个耳光,声音很响。”一名同学称。 

  打人老师自动辞职

  事发当晚,父亲石先生向海淀区永丰派出所报案,经过十几个小时的协商,双方达成一致。调和书中显示,宋老师承认因小鑫上课违背纪律,打了她两个耳光,并愿支付2000元作为赔偿。

  昨天,在学校门口,记者看到筹备进校门的宋老师。对于打人的事情,她未做任何解释,“我已经辞职了,什么都不想说。”随后,宋老师同朋友一起分开。

  据该校校长罗先生介绍,宋老师是山东烟台人,21岁,毕业于一所师范学校。大学期间就读法律,因有英语六级证书才得以受聘教英语,今年7月份刚入职。“可能是没有教学经验,年青人性格不好,也是恨铁不成钢,一朝气便打了孩子。”事发后,宋老师表现非常懊悔,认为对不起孩子,自动提出辞职,目前她与学校已无任何关系。

  罗校长坦言,学校有近千名学生,老师每周上25节课(教委规定每周不得超过18节课)。学校教学压力大,教师素质赶不上公立学校,难免涌现这样的意外。此前有老师让学生罚站,但打人的事情从未发生。“每次开例会都强调,不许体罚学生,一旦因体罚问题家长追究义务,将由老师全权负责。”

  学校没有办学资质

  昨天,海淀区西北旺镇政府文教科工作人员称,已经得知此事,教学问题主要由教委负责,镇文教科抓帮助工作,并称会调和学校增强管理。

  据海淀区教委社工科工作人员介绍,该学校未通过教委审批,属于无办学资质的学校。了解相干情形后,教委会做出处置,但因主要负责人不在,暂时不能给出具体处置方案。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均有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人员应该尊敬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凌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解职。

  据教育部颁发的《学生损害事故处置方法》规定,学校教师体罚学生造成损害事故是学校应该依法承担的相应义务之一,学校订学生损害事故负有义务的,根据义务大小,给予恰当经济补偿。因学校教师在实行职务中故意造成的损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向有关义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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