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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修订征求公众意见 声音将可申请商标注册--中国国情网
2011-09-06

  新华网北京9月2日电(记者 陈菲)为增强商标管理,国务院法制办2日公布了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看法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看法。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新生事物申请商标注册的事例逐渐增多。与现有商标法的规定相比,此次征求看法稿增长了“声音”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征求看法稿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差别开的标记,包含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记、颜色和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征求看法稿规定,下列八类标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军徽、勋章雷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记及其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记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雷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雷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赞成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雷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赞成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行掌握、予以保证的官方标记、检验印记雷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记雷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种族轻视性的;

  (七)带有诱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或者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气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根据征求看法稿的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此外,征求看法稿还规定,下列三类标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现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效、用处、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少明显特点的。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标记经过使用取得明显特点,并便于辨认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公众可以在2011年10月8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看法征集系统》,对征求看法稿提出看法。或者通过信函方法将看法寄至国务院法制办,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33号(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征求看法”字样。如果发送电子邮件,则将看法发送至:shangbf@chinala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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