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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香港基本法释法草案--中国国情
2011-09-04

  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关于香港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草案

  新华网北京8月24日电 正在北京举办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4日下午分组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请审议的关于香港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解释草案进行了认真的讨论。

  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以为,根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对外国国家及其财产实施国家豁免,属于中央管理的事务,涉及中央与特区的关系,香港特区终审法院在对有关案件作出终局判决前,就国家豁免问题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符合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依法办事的正确作法。

  有些委员提出,我国事单一制国家,实施统一的外交政策。国家豁免涉及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属于国家的外交事务,决定权在中央,一经肯定,全国都要一体遵守。香港是国家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虽然具有高度的自治权,但这种自治权,限于特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不包含决定国家外交事务的权力。因此,对于中央决定的国家豁免原则和立场,香港特区应该遵从,不能例外,不能另行采用与中央不一致的立场。列席本次会议的港区全国人大代表表现,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有关条款作出解释,明确国家现行豁免规则并在特殊行政区统一实施,不会影响香港的营商环境。

  有些委员说,国家豁免是国际社会广泛接收的处置国家间关系的准则,也是我国处置与外国关系的一项重要原则,因此,决定国家豁免政策和立场的行为,是涉及外交的国家行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特区法院没有管辖权,不能质疑中央对国家豁免所作的决定。

  有些委员表现,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回归前香港原有法律关于国家豁免的规定,应该根据基本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自回归之日起,其中凡是与基本法规定不一致的,都应该作出必要的修改之后,才干在特区实用,这是保证基本法在特区得以正确切施的法律保障。

  常委会组成人员广泛以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内容,符合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规定,有针对性地答复了香港特区终审法院所提问题,对此表现赞成并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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