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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责令钉子户三日内腾房 房主不满补偿拒搬离--中国国情网
2011-07-05

法院责令钉子户三日内腾房 房主不满补偿拒搬离--中国国情网
昨日,“钉子户”房主李先生站在门口。本报记者 王嘉宁 摄

  ■ “朝阳路‘钉子户’被裁半月腾退”追踪

  ■ 背景

  2005年3月,朝阳路拓宽改造,2007年二期工程启动,至今未全线完工。孟老太的三间房位于朝阳路辅路上,约180平方米,一度成为工程改造唯一的“钉子户”,朝阳路东向西方向到她家门口后,形成“肠梗阻”。(本报1月12日报道)

  本网讯 (记者张宁)昨日,朝阳路钉子户孟老太一家仍在“坚守”。今年1月,朝阳区房管局曾向她家发出《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要求腾房。僵持半年后,房管局向朝阳区法院申请强执。昨日,法院向孟老太一家发出公告,责令三日内腾房以供拆除,逾期将强迫执行。孟老太称未获满意补偿,不会搬离。

  房管局曾下腾房裁决

  孟老太家的房子如不拆除,施工方就无法贯通北侧辅路、新建雨水管线,主路受影响无法施工。

  今年1月10日,孟老太接到朝阳区房管局的《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裁决书显示,孟老太应得拆迁款98万元。经调解,拆迁方将另支付搬迁综合补贴费92万元,三个月内保存高碑店北花园定向安顿房的权利。如放弃购置,另给购房补贴100万元。据此估算,孟老太一共能获得290万元。

  裁决书要求,接到裁决书15日内,孟老太须腾空房屋,否则房屋管理局将申请强迫拆迁。

  法院责令三日内腾房

  昨日下午,一纸公告贴到孟老太家墙上。公告显示,针对房管局1月份的裁决书,孟老太家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起诉,亦未自觉实行腾房责任。朝阳区房管局向朝阳法院申请强迫执行,恳求对她家住房及自建房进行强迫拆迁。法院裁定准予强执。

  公告提到,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责令孟老太一家自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将住房及自建房腾空,交市公联公路联络线有限义务公司拆除。如逾期未拆除,由该公司无条件拆除。逾期不实行,法院将依法强迫执行。

  补偿不满意房主不搬

  “给我满意的补偿了,我就走。”孟老太昨日说,不会搬离。

  孟老太介绍,她家房屋约180平方米,南侧还有三间门脸,原来一个月靠出租门脸就有七八千元收入。2009年,她曾提出3万一平方米的赔偿尺度,并给3间门脸房,但未获赞成。“房子位置好,翻修过比邻居好,我又有残疾,3万一平方米的要求不过火。”

  昨日,孟老太坐在轮椅上,他老伴李大爷则拄着棍子在屋里走动。老太太说,老伴冬天摔断了腿,医药费除去报销花了3万多,都是侄子赞助的。现在老两口身体都有问题,必需花钱请保姆照料,而两人退休工资和生活补贴只有2000多元,两个女儿生活也不宽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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