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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症老人在医院跳楼案续:法院判定院方无责--中国国情网
2011-06-20

  法院认定东方医院无责

  病人跳楼身亡家眷起诉案件一审判决

  孙老先生在被送入重症监护室当日跳楼身亡,对此院方不承认存在义务并谢绝赔偿,死者亲属起诉要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46万余元。今天上午,丰台法院一审判决,东方医院无责,驳回了原告的诉讼恳求。

  孙老先生的妻女起诉称,2011年2月28日晚7时许,孙老先生因为患严重的肺部沾染,被家眷呼叫999急救中心后由救护车送往医院。入院后先住进急诊视察室等待正式住院,直至3月2日下午院方才通知可以办理住院手续。

  3月2日下午5点左右,由于病情恶化,孙老先生被送往重症监护室,但院方医务人员态度恶劣,对病人冷眼相对。因病人不能自理,须要他人搀扶,医务人员显得极为不耐心,且有刺激病人的言语,结果孙老先生从11楼病房跳下,经鉴定为创伤性休克死亡。事故发生后,家眷多次找到医院要求赔偿,但医院谢绝承担赔偿义务。

  孙老先生的妻女要求医院赔偿各种费用共计46万余元。

  ●医院答辩

  病人死亡并非医院过失所致

  在法庭上,被告医院辩称,孙老先生与被告医院之间是以医疗服务为内容的合同关系,医院的义务在于供给科学完美的医疗服务,而对孙老先生的人身安全并不负有监管责任。况且,孙老先生是完整民事行为才能人,不可能也无需对其进行人身监管。

  孙老先生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跳楼自杀,是其对自己性命健康权的放弃,并非被告诊疗护理中的过失所致。原告以为被告医院的医护人员语言刺激,这是没有证据的。

  孙老先生入院之后一个小时之内就因医护人员的语言刺激而自杀,这种语言刺激的程度须要很大,并且不必定导致自杀,所以原告所称非事实,恳求驳回其诉求。

  ●法院审理

  “冷暴力”难以采信

  法院经审理以为,孙老先生作为完整民事行为才能人,医院对其承担的监护责任,是指医学意义上的监护,即对与医疗有关的患者的性命体征,如呼吸、心跳、体温、血压等医学参数的监测,而并不是指对其人身、财产等实施的监督和保护。

  无论是卫生部《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规定,还是医院的介绍,其监护的意义,均应懂得为对性命体征的监测,而非人身监管。也就是说,医院对孙老先生自动停止自己性命的行为,并没有法定的监护责任。

  另外,原告主意医院医务人员“冷暴力”造成孙老先生自杀,除其自述外,并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对其此项主意,法院难以采信。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孙老先生自杀的原因上,还是从对监护责任的解释上,被告医院对孙老先生之死,均不应承担义务。孙老先生死亡后果的发生,是其自动行为所致。

  文/记者洪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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