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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工喂饭不慎致病人被呛死 劳务中心被判赔38万--中国国情
2011-06-19

  本网讯(记者 王巍) 烫伤后住院的病人,由于护工的忽视大意导致吃饭时被呛着,随后窒息死亡,家眷因此将护工所在的劳务中心与医院一并诉至法院。

    记者今日获悉,一中院终审判决认定,护工在看护病人时的所作所为属于职务行为,因此,委派护工的积水潭新兴劳务服务中心被判赔偿死者家眷共计38万余元。

  2010年2月29日,勾先生不慎被开水烫伤臀部,此后因轻度沾染,在3月2日被家眷送往积水潭医院烧伤科住院。

  勾先生的老伴李女士起诉称,丈夫入院时除了烫伤身体一切正常。为了辅助丈夫更好地康复,李女士通过病房护士站,在积水潭新兴劳务服务中心聘任陪护员鱼某作为护工,每天陪护费为90元。

  3月4日凌晨,鱼某在给勾先生喂早餐时,不慎将勾先生呛着,随后勾先生开端窒息,虽然经积水潭医院挽救暂时保住了生命,但却处于昏迷状况。医生给家眷下了病重通知单,并将勾先生转入ICU病房视察5天,在此期间,勾先生依靠呼吸机保持性命。

  李女士说,出于情绪方面的斟酌,家眷在3月9日下午将勾先生从积水潭医院转到临终关心医院,转院1小时后,勾先生便死亡。

  一审法院以为,勾先生住院聘任护工,并交纳了相干的护理费用,意味着勾先生一方与劳务服务中心已经订立了有偿护理合同,不论是哪位护工担任护理工作,均应视为是在实行护理合同的职务行为。

  新兴劳服中心在积水潭医院供给有偿的护理服务,具有优势位置,病患之所以通过护理机构聘任护工,是基于对该机构专业护理水平的信任。无论劳服中心与护工个人之间如何商定,均不能免除劳服中心对外承担义务的相干责任。

  法院以为,护工鱼某在喂餐进程中未尽到必要的注意责任,因忽视大意导致勾先生呛食死亡,劳服中心对此应承担主要的赔偿义务,积水潭医院无过失,不应承担义务。

  勾先生本人多年前因外伤导致后脑损伤,该病症导致他涌现过吞咽艰苦的情形,因此,他的自身病情对伤害后果承担次要义务。法院一审判决劳服中心赔偿李女士38万余元。

  宣判后,双方均提出上诉,李女士以为医院应承担部分义务。

  一中院终审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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