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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版国情
技校生在京实习受伤花费10多万遭遇维权难--中国国情
2011-04-08
《法制周报》记者 何金燕 文/图
“如有哪家律师事务所愿意帮我讨回这些医疗费,我将为这家公司责任工作两年,洗衣做饭扫地都不嫌弃。”近日,一篇题为“三一重工:一个技校实习生的悲惨遭受”的帖子在网上流传开来。发帖人名叫邓振国,2009年9月在北京三一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三一”)实习工作中受伤,后破费10多万医疗费,公司以“实习生”之名拒赔。
尽管目前我国法律对在校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尚未出台相应规定,还没有完美的实习生权益法律保障体系,身份隐约的实习生在工伤、酬薪等维权路上常陷法律盲区。但是,湘潭大学法学教授欧爱民指出,邓振国与三一重工的关系“应当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就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将之在工作上所受的损害认定为工伤”。(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84802117)因此,当事人邓振国有多条途径可以维权。欧爱民建议,尽快将实习生纳入劳动关系领域。
实习生工作中受伤破费10多万
邓振国,湖南潇湘技师学院07级数控专业的一名学生。
经公司层层筛选,通过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正规体检,2009年7月,邓振国和另外10多名同学一起到北京三一电气有限公司实习。
2009年9月7日,邓振国与北京三一签署实习协定,后被派往沈阳三一重装工作。2009年9月13日中午约1点半左右,邓振国在上班途中搬运中型工件(约80斤左右的实心钢材)时不慎把腰扭伤。两年间共破费十多万元医疗费,几年后还要支付几万元取钉费。事后,邓振国及其亲属数十次电话找北京三一有关负责人沟通,却被公司以“实习生”之名拒赔。
“难道一个实习生在公司受伤就不能得到最基本的医疗费赔偿吗?”采访中,邓振国屡次愁苦思索。让邓振国更为心寒的是,在他受伤后,公司立即断然部署他停止实习。目前,他尚未办理手续。用他自己的话说,欠了一身债、下半生的大部分工作也因此耽误,他理应拿到合理的医疗补偿费。
记者在邓振国与北京三一签订的《实习协定》上看到这样一行字样:第十一项 乙方在实习期间涌现意外,如果是由于乙方自己的原因,由乙方本人负责;如果是甲方的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2009年9月18日,邓振国向公司递交请假条,“本人因在工作中把腰扭伤,经医院检查,本人有腰椎盘突出和椎管狭小,须及时治疗,外出湖南省永州市。”该请假条已经部门领导赞成并签字。
2010年1月23日,赵红远(邓振国实习期间北京三一的负责人)给邓振国发送短信,劝其办理离职手续,并表达了自己的无奈:“这里还有你第一个月的工资,虽然你没上几天班,但我还是给你满勤。我也愿望你能报销一部分。”
2010年10月19日,三一重工长沙总公司董事长信箱收到邓振国发送的书信(内容大致同于帖子),并给其简短回复:已开端着手处置此事。
邓振国的堂姐邓女士回想,2011年初,大约农历十二月中旬,北京三一人力资源部主管刘文强曾自动给她打了电话,其大意是,公司总经理已经签字,公司方愿意承担邓振国一半医疗费用。待双方签好协定后,邓振国即可获取6万元赔偿金。2011年农历正月十五过后,邓女士再次致电北京三一,刘文强竟以“情形发生变更”否认之前的“许诺”。
“我和他们任何人都沟通不上,最上层就只联系到北京公司人力资源部宋部长,但是她多次因工作忙,不予受理。就这样,我们被当成皮球,来回踢了一年。”(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84802117)邓女士声称,邓家为此事已身心俱疲。
在邓女士供给的手机录音中,刘文强声称她的行为属“变相威逼”,他建议邓家走正规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我只想为弟弟讨回他的医疗费。除此以外,别无他念。”邓女士无奈叹息,她不清楚为何他们的维权会被公司定性为变相威逼。
据知,签署实习协定时,公司方为所有实习生都购置了意外保险。目前,邓振国仅收到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性命园支行打入卡上的22140元。
“如今,家里欠债10多万,母亲身患胆结石急需做手术又无钱住院治疗。我不能干重活,术后留下的病根常发作。公司一直没有给出满意回答,更未支付一分钱医疗费。”邓女士告知记者,历经此事后,曾经阳光爽朗的邓振国显著低沉了许多。
公司校方各执一词
2011年3月29日,《法制周报》记者致电北京三一,该公司人力资源部主管刘文强表现,公司方曾多次和邓振国所在学校沟通:“去年10月份,我们还和校方沟通,校方的意思是,邓振国的事情发生在三一,与他们并无关联。”然而,湖南潇湘技师学院的校长冯友名告知记者,北京三一从未联系过校方协商邓振国的事情。
刘文强声称,他了解邓振国在公司受伤事实,虽无法鉴定是否属工伤,从他个人的角度来讲,他对此深表同情;但是,站在公司角度而言,他不愿望此事被曝光。
“大家都会同情弱势群体。”刘文强连连叹气,后泄漏心坎担心,并提议,“一方面,校方、公司方、邓振国本人三方可坐下来协商此事;另一方面,受害者应通过正常法律途径索取赔偿。”
出事时身份是学生,可出事地点却在实习单位;因工作受伤,却又不被承认是单位的员工,发生在各地的实习生受伤事件此起彼伏。
一个叫小敏的女大学生,2010年7月份毕业,后被学校部署到一家皮鞋厂实习。一次意外,手指被夹进机器严重受损,共用去3000多元治疗费,都是家里支付的。事后,小敏家人找厂家要求报销医疗费,厂家以“她是实习生”一口拒绝赔偿。
据了解,1996年劳动部颁发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其中第六十一条提到:到参加工伤保险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本方法的有关待遇尺度,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赔偿。这条规定事实上将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受伤看成工伤。
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取代了原先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84802117)该条例未提及实习期间受伤学生的权益追索。
法学专家指出,我国现行法律对实习生的法律位置缺少明确规定,理论界与实务界存在不同的观点与做法,各个省份的规定也存在较大差别,增长了实习生维权的难度与不肯定性。
“最好的方法就是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明确将实习生纳入劳动关系的领域。”湘潭大学法学教授欧爱民建议,在此之前,为切实保障宽大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实习生应与实习单位签订一份较为完美的实习协定,对实习报酬、工作时间、加班报酬、实习进程中发生伤亡的处置、以及未依约支付实习报酬的违约义务、发生纠纷后的处置等进行明确商定。
专家:实习生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上班时,因为工作意外受伤,这算是工伤。”此说法被很多人以为是理所当然的。可是,如果受伤的人是名实习生,并非正式员工,这伤还能否算工伤?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剖析,实习生与实习单位是否属于劳动关系,法律没有强迫性地予以定性。通常都要根据双方实际商定的合同内容来判定,该关系是否受劳动法调整。但是针对本案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件,单位确定是难逃其责。因为如果他们的关系属于劳动关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干规定,用人单位应该承担工伤赔偿义务。而即使劳动关系不成立,那么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实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害人也可以雇工或者是帮工的身份,要求单位给予承担民事赔偿义务。
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欧爱民则以为,实习生虽然没有和用人单位正式签署劳动合同,但如果符合如下三种条件,就应当判定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一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供给了相对稳固的且属于用人单位业务范围内的劳动服务;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从属关系,即劳动者的劳动服务行为是在用人单位的部署、管理和监督之下进行的;三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供给必要的劳动条件,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邓振国与三一重工的关系完整符合上述三点,应当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就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将之在工作上所受的损害认定为工伤。”欧爱民表现。
欧爱民提议,当事人首先应从事故单位取得工伤认定书,如果单位谢绝认定工伤,就应申请认定工伤,由劳动部门认定是否构成工伤,并部署劳动鉴定委员会对伤情进行鉴定级别。(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84802117)根据鉴定的工伤级别,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赔偿。如果劳动部门不予认定工伤的,可以申请复议,在复议后如还是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另外,在劳动部门不认定为工伤时,当事人还可以选择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依照一般民事侵权案件处置。也就是说,一旦工伤索赔道路不通,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实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求工厂进行侵权赔偿。
“如果上述两条维权道路不通,当事人还可以依据《学生损害事故处置方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置,要求学校进行赔偿。”在欧爱民看来,当事人邓振国有多条途径可以维权。(本报博客地址:http://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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