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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丰台法院调研称近年吊唁权官司增多--中国国情
2011-04-03

  今天上午丰台法院发布调研 近年悼念权官司增多 原告多为“讨说法、争口吻”

  祭扫也有不如愿 讨要悼念权

  清明,并不是所有想扫墓寄托哀思的人都能如愿,有人因悼念权被剥夺或限制而打官司。今天上午,丰台法院发布的调研也显示,近年悼念权的官司增多。

  因悼念多以讨说法、争口吻为由,故法院的判决也多为赔礼抱歉。

  案例

  1 不知母亲逝世 姐姐告弟弟讨悼念权

  未能在父母弥留之际见上最后一面,被以为“大不孝”。而让自己不孝的人是自己的亲弟弟。

  丁氏姐妹为此起诉称,弟弟在父亲死后,阻拦她们看望母亲。直到2010年清明期间,她们为父亲扫墓时,才得知母亲已逝世。

  姐妹俩以为,弟弟没有告诉母亲已逝世的消息,致使她们丧失了悼念权,给她们精力上造成极大损害,故诉至法院,恳求法院判决丁某赔礼抱歉、赔偿精力伤害安慰金10万元。

  丁某以为,自己已尽到养活责任,两个姐姐与他和母亲关系一直不好,还为了房子多次和他打官司,所以多年一直没让她们进家门。

  丁某说,母亲逝世的事,处置得很快,其间他一直联系不上姐姐们。

  ●法院判决

  自古以来,中国乃重孝道的国家;悼念权是一种特别的人格利益,子女悼念老人受法律保护。

  法院审理以为,丁氏姐妹与弟弟丁某虽关系不睦,但母亲逝世,丁某未尽到告诉责任,使姐姐们未能参与悼念。故判决丁某向丁氏姐妹赔礼抱歉,并在报刊上登载判决书主要内容,驳回原告丁氏姐妹其他诉求。

  案例

  2 母亲下葬时未到场 称悼念权被侵占

  马女士诉称,母亲因病重于2009年1月27日逝世,弟弟们曾与她磋商,等到春暖花开时再将母亲骨灰安葬,此后她一直期待为母亲送葬。

  马女士说,她从亲戚处得知母亲已安葬,遂找到弟弟们理论,弟弟们则称母亲是被姐姐气死,故不让她参与后事的料理。

  马女士之后多次要求弟弟们告诉母亲的安葬地点,均被谢绝。马女士遂以自己的悼念权被损害为由,将弟弟们诉至法院。

  马女士的弟弟们称,马女士对母亲治丧进程存在误会。2009年1月31日,家人、亲朋一起隆重举办了遗体告别仪式,并一起将母亲的遗体送去火化,全进程姐姐都有参与。

  事后,兄弟几人与父亲磋商,决定将墓碑刻好后,再将母亲“入土为安”,然后通知所有家人清明节集合一同到墓地祭奠。而安置骨灰到墓穴一事,父亲说不必兴师动众,故没有通知所有人,不存在对任何人隐瞒的问题。

  ●法院判决

  马女士以弟弟们谢绝告诉其母亲骨灰寄存地,侵占其悼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庭审中马女士表现已知道母亲骨灰的安葬地点,故其主意要求弟弟们告诉母亲骨灰安葬地点的诉求,无客观必要,故判决驳回马女士的诉求。

  ●法院判决

  吴某在认张某为 “干儿子”时,张某已经成年,双方不存在收养关系,所以张某在火化申请单中书写与死者关系为“母子”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其行为不具有法律效率。

  《殡葬管理条例》有规定,火化遗体必需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殡仪馆违背行政法规火化吴某遗体,其行为已直接导致两原告不能行使亲属权,即无法对吴某进行悼念和表达哀思,造成二人精力苦楚。

  最终判决殡仪馆赔偿吴某的两个亲生儿子精力伤害安慰金5000元。

  案例

  3 “干儿子”签了火化申请 亲生子告殡仪馆侵权

  吴某晚年独居,和“干儿子”张某达成遗言抚育协定,和其一起生活。吴某逝世当天,张某将吴某遗体送至殡仪馆火化,并在火化申请单上与死者关系一栏填写了“母子”。之后张某为吴某买了墓地,安葬了吴某。

  吴某的两个儿子得知后,诉至法院,以殡仪馆私自火化吴某遗体,损害了他们的悼念权为由,要求公开赔礼抱歉,并索要精力伤害安慰金20000元。

  二人以为殡仪馆工作人员在不通知死者亲属的情形下,也不认真审查必要的证明资料,违背了相干规定,就给予火化,致使吴某死亡真实原因不能查明,也让他们不能瞻仰吴某的遗容。

  殡仪馆则辩称,原告知称的悼念权,没有法律依据。本案中的吴某曾认张某为“干儿子”,是民间风气上的母子关系,并且双方也签署了遗言抚育协定,商定由张某负责吴某的养老送终责任。

  而两原告并没有对吴某尽养活责任,也不具有对吴某的丧事处置权。殡仪馆在没有死亡证明情形下火化遗体,即使存在违规情况,也是违背行政规章,与原告主意的民事侵权没有法律上的关联性。故恳求驳回两原告的诉讼恳求。

  讨要“悼念权”增多 出现四大特点

  丰台法院调研发现,除传统的侵占声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的纠纷外,新类型的人格权纠纷案件不断出现,其中典范的是涉及悼念权的纠纷案件呈增加趋势。此类案件出现四类特点,当事人多为讨个说法而走上法庭。

  1 纠纷一般发生在近亲属之间

  此类纠纷的原、被告双方多为兄弟姐妹关系,原告多为不与父母一同居住的一方,因双方之间存在固有的家庭矛盾或案件外的纠纷,被告故意向原告隐瞒亲人逝世的消息,导致原告无法及时参加悼念而起诉

  2 精力伤害安慰金诉求难获支撑

  此类案件的原告对于自己权利丧失的补救意识较强,并能自动追求法律解决的途径。他们除了要求对方赔礼抱歉外,也常以精力或情绪受到损害为由提起精力伤害安慰金的诉求。

  对于事实清晰的,原告赔礼抱歉的恳求一般可获得支撑,但由于其精力受到伤害的程度一般并不严重,精力伤害安慰金的诉求往往难获法院支撑

  3 案件处置尚存理论争议

  此类案件的事实大多并不庞杂,争议的焦点也较为集中,这有利于法院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但对该类案件的处置尚存理论争议,如悼念的权利是否应获得法律的保护,悼念是一项权利,还是一种利益,理论上的说法还不一致,实践中的认定也存在差异

  4 案件大多涉及风气习惯

  对逝世的亲人进行悼念,对于悼念者来说往往具有特别的道德和情绪意义,悼念的时间、悼念的方法等常涉及到各地不同的风气习惯,法院在断定原告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占时,往往须要斟酌这些风气习惯

  ●名词解释

  悼念权

  丰台法院的李法官解释说,关于悼念权,我国《民法通则》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但立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并不表现该项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李法官说,悼念权系亲属权的一种,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根据民法理论,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部分,而亲属权是身份权的一部分。

  亲属权是除去配偶关系和亲子关系以外的其他近亲属之间的身份权,也就是除了配偶和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外的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责任关系。亲属权应当包含尊重权、辅助谅解权、扶养权、悼念权等内容。

  ●法官释案

  殡仪馆主观上有过失。本案中殡仪馆在既没有死亡证明,又没有核实张某和吴某关系的情形下,应该能够预感火化吴某遗体的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即无法鉴定吴某的死亡原因,且死者亲属可能会因此丧失悼念的权利。

  殡仪馆火化遗体的行为与原告伤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吴某的亲子精力受到伤害,是由张某在吴某死亡后没有及时通知便将遗体火化,和殡仪馆在张某没有出具死亡证明的情形下将遗体火化两个原因造成的,故判定殡仪馆和张某构成共同侵权。

  本版文/记者 洪雪

  通信员 李辰

(编辑:SN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