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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版国情
国务院法制办就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再征意见
2011-02-11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 稿)》公开征求意见 的通知
2010年1月29日,我们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 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此,社会高度关注、讨论热烈。截至3月3日,共收到意见 和建议65601条。根据 各方面的意见 ,我们对征求意见 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 稿)》。现将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 稿及其解释 全文公布,再次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并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0年12月30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法 提出意见 :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 征集系统》,对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 稿提出意见 。
(二)通过信函方法 将意见 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 ”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法 将意见 发送至:fwzs@chinalaw.gov.cn。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 稿)》的解释
2010年1月29日,我们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 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 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此,社会高度关注、讨论热烈。截至3月3日,共收到意见 和建议65601条。大多数意见 觉得 ,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护 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非常必要。同时,社会各界萦绕着征收补偿、公共利益界定、征收程序以及强制 搬迁等问题也提出了许多意见 和建议。按照 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力 ,我们与发展改革委、国土 资源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单位共同成立了工作组,对反馈的意见 和建议逐条进行了收拾 、分析 ,选取40多个范例城市就建设用地来源、房屋拆迁和土地征收等情况 进行了专项调查统计,到北京、上海、天津、广东、辽宁等地方进行了实地调研,同东、中、西部的大、中、小城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以及被拆迁人多次座谈,并请经济、法律、规划、土地、评估等方面的专家对有关问题多次进行论证。工作组综合各方面意见 ,对征求意见 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并多次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和中央国家机关的意见 ,形成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 稿)》(以下简称二次征求意见 稿)。
这个条例关系全局,非常重要。从2007年我们起头着手起草、研究条例草案以来,除有关部门研究讨论会议以外,召开了43次的各类座谈会、论证会,1070多人次参加讨论。通过征求意见 或书面调查,收到书面意见 7500多份。其中,1月29日公开征求意见 后召开的座谈会、论证会就有27次,760多人次参与。为了进一步修改好这个条例,方便 大众 对二次征求意见 稿的了解,进一步提出修改意见 和建议,现将有关修改情况 解释 如下:
一、修改的指导思想
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要害 阶段,也处在工业化、城镇化的重要时代 ,如何更好地从我国实际情况 起程 ,既有利于稳步推动 工业化、城镇化历程,又在这一历程中切实保护 好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是我们修改条例的起程 点和目标 。条例关系到现代化建设的全局,核心是要兼顾 兼顾 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利益,既要使公共利益需要 得以实现,又要使被征收人的利益得到切实保护 。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 征收房屋,不能使被征收人利益受到丢失,该当 充沛 做好群众工作,取得群众的领会 和支撑 。
二、关于补偿
房屋征收的补偿是群众最为关注的问题,社会各界对此共提出13332条意见 ,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主见补偿标准 该当 是房地产市场价格,能够保证被征收人可以在市场上购置 到区位、面积、环境等条件类似 的住房。二是建议房地产市场评估该当 考虑 多种因素,如产权性质、装修、停产停业丢失、交通成本、物业费、采暖费、停车费的增加等;也有意见 提出,对补偿上限作出规定,防止过度补偿;对评估价格有异议的,该当 有明确的异议解决机制。三是主见评估机构该当 由被征收人选择确定 ,评估机构应是独立机构,与当地政府无利害关系,任何人不得干涉 评估。四是建议明确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丢失的补偿标准 。五是建议对违法建筑要区分情况 ,不能“一刀切”。六是建议对回迁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七是主见补偿协议 应公布,防止暗箱操作,也有意见 反对公布,主见保护 被征收人隐私权。
征求意见 稿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 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场、建筑结构 、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本意是要遵守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确定 货币补偿金额,但这种表述引起了歧义。结合社会各界所提意见 ,二次征求意见 稿明确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 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遵守房屋征收评估方法 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 的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方法 ,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制定 历程 中,该当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还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的具体方法 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二次征求意见 稿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政府该当 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就是说,政府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补偿外,还应优先布置 被征收人享受住房保障,使其不再等候 轮候保障房。此外,二次征求意见 稿还对“回迁”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替换 的,政府该当 供给 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征求意见 稿规定,对停产停业丢失给予适当 补偿。为了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加强 条例可操作性,二次征求意见 稿将“适当 补偿”修改为根据 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停产停业丢失的补偿,具体方法 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违法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特别 是公告征收范围之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是被征收人投机取巧、侵占 公共利益的非法行为,给予补偿,于法于理不合,对纳税人和其他守法的被征收人不公道 。但有些由于历史原因形成房屋手续不全的,该当 先由有关部门进行认定、处理 。因此,二次征求意见 稿规定,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该当 组织有关部门遵循法律、法规对征收范围内未经依法登记的建筑予以认定、处理 。处理 后确觉得 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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