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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2011-02-09

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 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2010年05月04日14:29中国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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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在处所 立法工作中发扬民主,领会 民情,集中民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规定,现将《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 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稿)在网络上予以颁布 ,广泛 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请提出意见 的单位和个人,于2010年5月15日前将修正 意见 反馈省政府法制办。

  电子邮箱:qinshaojun@ynnic.gov.cn

  接洽 电话:0871-3619630(传真)

  邮政编码:650021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 条例(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 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进 科学技术进步 ,施展 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加快科学技术结果 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 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 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科学技术工作维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 发展、引领未来的指示 方针,萦绕实行 科教兴省、人才强省和可继续 发展战略,构建具有本省特征的区域创新系统 ,建设创新型云南。

  第三条增进 科学技术进步 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该当 尊重 劳动、尊重 知识、尊重 人才、尊重 创造 ,保护知识产权,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国民 该当 学习、宣传和运用 科学技术,加强 科学技术意识,进步 科学技术素质。

  第四条省、州(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工作,组织制定 科学技术发展方案,建立 科学技术工作的和谐 机制,钻研 解决科学技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科学技术进步 与经济社会和谐 发展。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工作,采纳有效措施 ,推动 科学技术进步 。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进步 和普及的管理与和谐 工作;组织实行 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的方案与企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领域内负责科学技术进步 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科学技术等行政部门该当 加强 对少数民族地区 、边地步 区和贫困地区 科学技术进步 工作的指示 ,执行科学技术优惠政策,增加科学技术投入,优先布置 科学技术项目,加强 科学技术普及教导 ,加快科学技术结果 的推广利用 。

  第七条本省实行 面向西南开放的桥头堡战略,扩张 与东南亚、南亚地区 的区域性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换 ;建立 国际合作钻研 中心、联合实验 室、研发基地或者产业化示范基地;鼓励开展省内外科学技术合作,吸引技术、人才、资金、信息等创新要素。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该当 建立 健全科学决策咨询制度,对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重大措施 ,执行科学论证和民主决策。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该当 建立 科学技术嘉奖 制度,对在科学技术进步 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扬 嘉奖 ,并鼓励社会气力 设立科学技术奖项。

  第二章科学技术钻研 开发与结果 推广利用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该当 器重 科学钻研 、技术开发和结果 的推广利用 ,建设公共科学技术服务平台,建立 科学技术创新服务系统 ,发展科学技术钻研 开发和结果 推广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该当 加强 农业科学技术进步 ,建立 健全农业科学技术创新系统 和推广系统 ,器重 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的钻研 开发和利用 ,建立 农业技术结果 实验 示范推广基地和农业资源综合开发区,培植农业企业,进步 农民运用 科学技术结果 的才能 。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该当 加强 对资源环境、人口健康、防灾减灾、公共安全、城镇化与城市发展等领域 科学技术的钻研 开发;组织开展生物质 源开发、矿冶与新材料 、化工、机械制造、新能源与节能等重点产业、重大共性技术和要害 技术的钻研 开发。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该当 根据 国家发展高新技术总体方案和本省产业发展方案,组织开展生物技术、新材料 、先进制造等方面的高新技术钻研 ,运用 高新技术革新提升 传统产业,扶持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增进 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十四条首要利用 财政性资金帮助的科学技术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项目承担者该当 依法实行 ,并就实行 和保护情况 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年度报告;具备实行 条件且在一年内无正当理由没有实行 的,项目管理机构可以依法无偿实行 ,或者允许 他人有偿实行 、无偿实行 。

  第十五条建立 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认定制度、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制度,定期颁布 自主创新产品目录,进步 政府采购中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比重。

  对本省科学技术钻研 开发机构、高档学校或者企业自主钻研 开发的符合政府采购技术标准 和产品目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该当 优先购置 。

  应用 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设备 和产品的建设工程项目,该当 允诺 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比例,其中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采购国产设备 比例该当 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请求 。

  建立 应用 首台(套)自主创新设备 的风险补偿机制。

  第三章企业技术进步

  第十六条鼓励企业建立 或者与国内外企业、高档学校和科研院所合作建立 企业钻研 开发机构。

  鼓励企业与高档学校、科研院所建立 产学研合作机制,开展合作钻研 开发,联合申报、承担国家和省科学技术企图 项目,开展核心技术和主导产品的钻研 开发。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机构该当 建立 完善 国家出资企业科学技术进步 的考查 制度,将创新投入、创新才能 建设、创新绩效等情况 纳入对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考查 领域。

  第十八条企业该当 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提取当年销售收入必然比例的资金用于钻研 开发和技术创新,大中型企业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百分之一点五,高新技术企业遵守年销售收入不同分辨 不低于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六,诱导其他企业逐步进步 钻研 开发费投入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