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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将用两年时间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中国国情
2011-07-15

  中新网7月12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发改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JiCeng]医疗卫生机构债务[ZhaiWu]意见的通知。《意见》明确,中国将用两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基层[JiCeng]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ZhaiWu]的清理化解工作。

  《意见》称,随着基本药物制度在基层[JiCeng]全面实施,“以药补医”机制逐步扭转,基层[JiCeng]医疗卫生机构以往形成的债务[ZhaiWu]问题进一步显现,影响到基层[JiCeng]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

  对此,《意见》提出,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基层[JiCeng]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ZhaiWu]的清理化解工作。

  《意见》指出,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将对本省(区、市)基层[JiCeng]医疗卫生机构债务[ZhaiWu]清理化解工作负总责,县级人民政府具体实施。中央财政按照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适当兼顾东部地区的原则,对地方债务[ZhaiWu]清理化解予以适当补助。

  《意见》明确了债务[ZhaiWu]化解范围。纳入本次债务[ZhaiWu]化解范围的基层[JiCeng]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ZhaiWu]是基层[JiCeng]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ZhaiWu],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JiCeng]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ZhaiWu]。债务[ZhaiWu]计算时间原则上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

  此外,《意见》还明确了偿债资金来源。各地区可从以下渠道筹集偿债资金:

  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

  二是中央财政安排的基层[JiCeng]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和用于支持化解债务[ZhaiWu]的专项补助资金;

  三是基层[JiCeng]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

  四是从基层[JiCeng]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后超收的资金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偿债;

  五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资金;

  六是社会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积极筹资用于偿债。

  《意见》要求,各地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偿债资金,省、地(市)两级财政要加大对财政困难县(市、区)化解债务[ZhaiWu]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中央财政以全国卫生财务年报反映的截至2009年12月31日的基层[JiCeng]医疗卫生机构长期负债为基数确定补助总额,根据人口、财力等因素对各地进行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意见》要求,地方政府要统一组织审计、财政、卫生、监察等部门对每一个基层[JiCeng]医疗卫生机构的每项、每笔债务[ZhaiWu]认真清理核实,剔除不实债务[ZhaiWu],锁定实际债务[ZhaiWu]。要坚持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各项债务[ZhaiWu]情况,接受监督。

  《意见》称,各级财政要在预算中特设专户,单独列支用于化解基层[JiCeng]医疗卫生机构债务[ZhaiWu]的支出,相关资金不作为预算安排正常卫生支出的基数。要优先化解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JiCeng]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ZhaiWu],优先偿还医务人员集资等个人的债务[ZhaiWu]。

  《意见》进一步要求,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坚决制止发生新债。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所有政府办基层[JiCeng]医疗卫生机构都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举借新债。

  《意见》要求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地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群众摊派,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医改专项资金,不得影响基层[JiCeng]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推进综合改革。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及造成资金损失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