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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立法规定过期食品就地销毁 不得退回供货商--中国国情
2011-05-28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根据《浙江省[ZheJiangSheng]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ShiPin]安全法〉办法(草案[CaoAn])》的规定,今后,消费者在店里买到过期食品[ShiPin],或发现食品[ShiPin]生产日期、保质期修改过,可依法索取赔偿金。

  《浙江省[ZheJiangSheng]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ShiPin]安全法〉办法(草案[CaoAn])》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后,提交浙江省[ZheJiangSheng]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这次办法草案[CaoAn]改动比较大,不仅增加了不少新的内容,而且针对当前较为严重的过期食品[ShiPin],食品[ShiPin]添加剂等食品[ShiPin]安全问题还单独设立章节。

  草案[CaoAn]提出,食品[ShiPin]经营企业发现食品[ShiPin]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应当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就地销毁,不得退回供货商或者生产者,鼓励以拍照、摄像等方式记录消费情况。草案[CaoAn]还要求食品[ShiPin]经营企业应当定义原见保质期食品[ShiPin]食品[ShiPin]的销售管理制度,设立相对独立的销售区,并以明确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食品[ShiPin]经营企业如果没有销毁过期食品[ShiPin],将被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浙江台记者吴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