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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明令禁止生产“地沟油”行为 拟最高罚50万--中国国情手册
2011-05-23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草案[CaoAn])》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建立餐厨垃圾[LaJi]产生登记、定点回收、集中处理、资源化产品评估及监督管理体系,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实行责任[ZeRen]区制度……《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草案[CaoAn])》(以下简称草案[CaoAn])日前在四川人大网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征集截止时间为6月11日。

  此前,该条例已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一审,并召开了多次专题座谈会征求相关[XiangGuan]部门和专家意见。省人大城环资委相关[XiangGuan]负责人介绍,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草案[CaoAn]与一审稿相比作了较大修改。“哪些责任[ZeRen]应写入责任[ZeRen]书,各项处罚轻了还是重了,对餐厨垃圾[LaJi]、宠物管理等热点问题有什么建议,希望听到老百姓的声音。”省人大城环资委相关[XiangGuan]负责人表示。

  亮点一:

  划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ZeRen]区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要靠公众参与,如何调动其积极性是关键。”省人大城环资委相关[XiangGuan]负责人说,草案[CaoAn]提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实行责任[ZeRen]区制度,并采取契约化的管理方式,通过签订责任[ZeRen]书明确责任[ZeRen]区的范围、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ZeRen]等。

  草案[CaoAn]规定,责任[ZeRen]人对责任[ZeRen]区内违反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执法机关组织处理,同时应当履行“保持责任[ZeRen]区内无乱搭建等违法建设”“依法按期交纳垃圾[LaJi]处理费等费用”等6项义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要靠基层政府落实,草案[CaoAn]明确提出: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负责辖区内责任[ZeRen]区范围的划分,确定责任[ZeRen]区的责任[ZeRen]人,与相关[XiangGuan]责任[ZeRen]人签订责任[ZeRen]书,负责告知、督促责任[ZeRen]人依法履行责任[ZeRen],并开展日常巡查和执法工作。

  “现在主要是和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签订责任[ZeRen]书,今后也可能与小区住户签订。”据介绍,条例今后有望与《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XiangGuan]地方性法规对接,使其相互兼容。

  亮点二:

  餐厨垃圾[LaJi]管理首次进入地方性法规

  随着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受到重视,草案[CaoAn]首次将餐厨垃圾[LaJi]管理写入地方性法规,成为一大亮点。

  草案[CaoAn]提出建立餐厨垃圾[LaJi]产生登记、定点回收、集中处理、资源化产品评估以及监督管理体系。餐厨垃圾[LaJi]的产生者应当记录餐厨垃圾[LaJi]收集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收集数量,登记使用用途,并长期保存记录,以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询。餐厨垃圾[LaJi]运输企业(包括自运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LaJi]运到县、镇(乡)政府指定的处理场所进行消纳处理。

  对于制造“地沟油”的行为,草案[CaoAn]明令禁止并予以重罚。草案[CaoAn]规定:从餐厨垃圾[LaJi]中回收的物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或者标准使用,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收回产品,拒不改正的,处违法行为人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亮点三:

  先劝后罚 引入第三方代理清洁

  违反城乡环境治理规定的行为罚多少?怎么罚?在此前的审议和讨论中一度引发热烈争论。“不同违法行为造成的结果差异较大,法律责任[ZeRen]必须细化。”省人大城环资委相关[XiangGuan]负责人透露,草案[CaoAn]专门增设法律责任[ZeRen]章节,处罚限额更加明确,同时在执法方式方面也做了较大调整——当事人不履行相关[XiangGuan]义务,不是一罚了之,而是由执法者和志愿者先劝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委托环境卫生服务企业代理清除,然后再进行处罚。

  如对于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等行为,草案[CaoAn]规定罚款标准为10元以上50元以下。

  草案[CaoAn]还对备受关注的城市养犬问题作出相关[XiangGuan]规定:禁止在城市、镇建成区内擅自饲养家禽家畜,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携带宠物出户,须携带清洁用具。针对百姓反映强烈的装修扰民问题,草案[CaoAn]也明确提出,从事家庭室内娱乐、装修等活动时,应当限制时间或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污染。

  [意见征集方式]

  社会各界人士可将意见发往邮箱srdchzw512@163.com,或scrdxxzx@163.com,也可将意见寄送省人大城环资委办公室(成都市中南大街1号2号楼512室,邮编610041)。(王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