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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渭南“毒奶粉”案二审终结 4被告上诉被驳回--中国国情网
2011-05-01

  4月26日,备受关注的渭南“毒奶粉”案二审终结,四名被告人[BeiGaoRen]的上诉请求被驳回,渭南中院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2008年七八月份,大荔县荔华乳业有限公司将20吨“荔华”牌乳粉抵押给马双林。2009年9月份,马双林与渭南市乐康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文学、同天虎联系,将其中16.55吨“荔华”牌乳粉卖给了乐康公司。张文学、同天虎在马双林没有提供三聚氰胺检测报告的情况下,授意朱书明安排人将10吨“荔华”牌乳粉与本厂“三彩”牌乳粉按比例搅拌装袋,共生产[ShengChan]掺混乳粉32.5吨。

  随后,乐康公司将28吨掺混乳粉销往广东潮安县龙信食品公司,龙信公司又将其中的25吨乳粉销给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南方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福建漳州市有关部门对南方公司该批乳粉抽检中,发现其中两批次乳粉共5.725吨三聚氰胺超标。后经福建省中心检验所复检,结论为,一个批次生产[ShengChan]日期是2009年10月22日,共2.95吨乳粉三聚氰胺超标。

  此案经临渭区法院审理后,于今年3月一审宣判。被告人[BeiGaoRen]张文学犯生产[ShengChan]、销售[XiaoShou]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BeiGaoRen]朱书明、同天虎犯生产[ShengChan]、销售[XiaoShou]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5万元。马双林犯销售[XiaoShou]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一审宣判后,四名被告人[BeiGaoRen]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BeiGaoRen]张文学、朱书明、同天虎作为乐康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主管生产[ShengChan]的直接责任人员,在生产[ShengChan]乳粉过程中,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明知“荔华”乳粉没有三聚氰胺检测报告,超过保质期限并有结块、出虫现象,仍将该乳粉掺混进自己公司生产[ShengChan]的乳粉中生产[ShengChan]销售[XiaoShou],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ShengChan]、销售[XiaoShou]伪劣产品罪;被告人[BeiGaoRen]马双林,明知“荔华”乳粉没有三聚氰胺检测合格报告,且已超过保质期限,仍予以销售[XiaoShou],其行为构成销售[XiaoShou]伪劣产品罪。渭南中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故裁定驳回4名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王晓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