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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开车出车祸 车主司机共担责--中国国情
2011-07-05

  近日,锦江法院审理了一起颇受关注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件,在开车人承担事故全体义务的前提下,法院判决开车人和车主共担义务。

  2010年5月,徐先生[XianSheng]驾驶汽车搭载张先生[XianSheng]等五人正在行驶时,与刘先生[XianSheng]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致刘先生[XianSheng]受伤。徐先生[XianSheng]下车查看时,副驾上的张先生[XianSheng]却驾车分开事故现场,随后徐先生[XianSheng]也逃离事故现场。经公安机关调查后通知,徐先生[XianSheng]、张先生[XianSheng]到公安局投案。经认定,徐先生[XianSheng]承担本次事故的全体义务。经鉴定,刘先生[XianSheng]身上有一处受伤属八级伤残,另有两处受伤属十级伤残,出院后,仍需后续治疗。因赔偿款问题,刘先生[XianSheng]将徐、张二人和保险公司一起告到锦江法院,要求三者承担医药费和各项损失。

  徐先生[XianSheng]以为,肇事车车主是张先生[XianSheng],自己只是帮忙开车,损失赔偿应由张先生[XianSheng]承担。而且,在事故发生后是张先生[XianSheng]将车驶离事故现场的,由此导致原告的损失不能在商业保险范围内赔付,故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和张先生[XianSheng]承担。不过,张先生[XianSheng]却以为,事故的义务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公司虽赞成在灵活车交通事故义务强迫保险义务内承担义务,但商业险中规定了肇事逃逸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相应的商业保险义务。

  锦江法院审理后以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实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供给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伤害的,被帮工人应该承担赔偿义务。被帮工人明确谢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义务,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恳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赔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在此案中,张先生[XianSheng]是肇事车车主,事故发生也在车上,徐先生[XianSheng]驾车具有帮忙的性质,且承担事故的全体义务,故原告刘先生[XianSheng]请徐先生[XianSheng]和张先生[XianSheng]承担赔偿义务符合法律规定。

  另外,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刘先生[XianSheng]受伤的各项损失,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根据交通事故的义务认定,应由灵活车一方承担。汽车虽然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第三者义务商业保险,但因商业保险条款中明确商定了交通事故发生后逃离事故现场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免责条款,且车主意先生[XianSheng]在第三人供给的投保人声明处签名确认明知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第三者义务商业保险的保险义务。(锦法 晨迪)